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長沙開幕。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吳公然 通訊員 梁斌勛 長沙報道
9月25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
《規定(草案)》授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處罰權,明確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明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條件,規范其鑒定行為和收費行為,并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全國首部關于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法規(草案)提請審議
據了解,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關于居民自建房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省外也未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此次提請審議的《規定(草案)》系全國首部。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沙市望城區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省委常委會議精神,成立了《規定(草案)》立法專班,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文浩、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王一鷗任領導小組組長,省直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組織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有關同志成立法規草案起草小組。
陳文浩帶領起草小組認真研究,深入長沙、衡陽、張家界、永州等地調研,多次組織召開立法專班全體會議和起草小組會議,充分聽取省直有關部門、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人大代表和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將黨言黨語通過立法程序和合法途徑有效轉化為法言法語。
據起草組人員介紹,《規定(草案)》有如下幾個顯著特點:
一是在全國率先規定了居民自建房的概念,基本明確了其內涵和外延。
二是通過建立居民自建房竣工驗收、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安全鑒定、危房處置等相關制度,對居民自建房質量實行嚴格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同時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規劃、用地、建設、使用等進行全流程安全監督管理,通過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平臺之內全監管、平臺之外全覆蓋目的。
三是依法全面授權全省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處罰權。將住建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并規定可以釆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全面解決了鄉鎮人民政府想管又無權管、無能力和力量管等難題,有效打通“基層綜合執法最后一公里”。
四是率先在全國提出建設居民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既解決居民自建房新改擴中互相攀比、盲目加層等現象,又有效節約資源、減輕居民負擔。
五是回歸居民自建房的住房屬性,嚴控居民自建房用途,對經批準用于經營的自建房,其經營范圍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種業態。
六是嚴格獎懲機制,特別是嚴格居民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責任,政府及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支持群眾投訴和舉報,形成震懾合力。
進一步明晰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職責
為了進一步明晰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職責,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各責任主體切實履職,《規定(草案)》作出如下規范: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協調聯動機制,保障相關工作經費。
二是界定住建部門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職責。
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是壓實居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進一步加強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草案)》作出如下規范:
一是明確居民自建房的建設要求,新建、擴建、改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是針對實踐中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管有待加強的現狀,明確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
三是對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明確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持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并對將未進行安全鑒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四是明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條件,規范其鑒定行為和收費行為,并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規定(草案)》明確安全排查活動應當有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應當將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工業園區、旅游景區等區域進行重點排查、整治和監管。同時加強社會化監管,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
將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表示,《規定(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難點、短板和關鍵問題,緊密結合湖南實際,站在提升治理能力的高度,準確把握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大勢,注重從制度層面、監管機制方面解決問題。在發揮安全監管作用的同時,又發揮了便民利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也有審議人員表示,《規定(草案)》立意深遠,在多重目標中尋求了動態平衡,針對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難點、短板和關鍵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切合實際,設置的制度科學合理。對于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來源:紅網
作者:吳公然 梁斌勛
編輯: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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