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案)》(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修訂出臺,將為維護全省殘疾人合法權益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讓殘疾人可以平等地參與社會事務,共享改革開放成果。
今天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實施辦法》修訂的有關情況和內容答記者問,其中,《實施辦法》里面蘊含的一批“助殘紅包”引人關注。
7個方面改善殘疾人家庭生活
為了改善殘疾人家庭的生活,《實施辦法》從康復救助、助學、無障礙設施改造、出行、文化生活、日常生活和社會保障七個方面規定了若干優待幫扶措施。
其中,包括為0-6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為精神殘疾人免費提供基本藥物;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在幼兒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高等教育階段可獲得費用減免和資助;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渡船,優先購票搭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同時,為豐富殘疾人的文化生活。《實施辦法》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以及其他旅游景區;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對于重度殘疾人和困難殘疾人,要分別發放護理補貼和生活補貼;為困難殘疾人家庭減免基本生活所用水、電、煤(天然)氣、有線電視和寬帶網絡等費用。對生活困難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為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全額補助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強化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和就業權
如果說康復權是實現殘疾人生存權利的基礎,那么受教育權就是實現其發展權的基礎。教育對于殘疾人的意義如同再生的手臂、腿、眼睛、耳朵,甚至是翅膀。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從以下三個方面來保障殘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一是明確建立特校或特教班,確保殘疾孩子有學可上。二是為殘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依申請為殘疾人參加中考、高考和其他考試提供平等機會和便利;殘疾人可以申請免試身體殘疾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設備或者免除外語聽力考試。三是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師資培養渠道與鼓勵措施做出了規定。四是明確對殘疾人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學措施。
關于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實施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勞動人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社區服務點等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安排適當比例的殘疾人就業;鼓勵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明確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參照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優惠;明確殘疾職工在福利待遇、晉職晉級、職稱評定、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同時,《實施辦法》對侵犯殘疾人教育權利和就業權利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如有發生侵犯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就業權行為的,殘疾人可依法向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處理侵權行為、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向各級殘聯反映情況,申請殘聯協助處理。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康復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0-6歲是殘疾兒童康復的黃金期。“十二五”以來,湖南省開展了多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如人工耳蝸、助聽器救助項目,腦癱、智障、孤獨癥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等,共投入4.8億元資助3.6萬名殘疾兒童接受手術及康復訓練。
為了切實保障殘疾兒童的康復權益,修訂的《實施辦法》特別明確: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為0-6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制定落實《實施辦法》的配套措施,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落實殘疾報告制度,加大財政投入,完善服務目錄、支付方式和補貼標準,實現0-6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的全覆蓋。
二是加強康復機構建設。整合現有醫療衛生、教育、民政等各類資源,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加快建設殘疾人康復機構,到2020年,省和全省14個市州都要建成綜合性的殘疾人康復機構,有條件的縣市區也應建有以殘疾兒童康復為主要業務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同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兒童康復機構。
三是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制定康復人才培養計劃,積極推動醫療機構加強康復醫學人才的培養,舉辦各類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員培訓,繼續“情系基層”幫扶活動,普遍建立殘疾兒童家長學校,形成由學科帶頭人、骨干康復人才、基層康復專業人員、殘疾兒童家長組成的康復服務隊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
目前,殘疾人無障礙設施還不能完全滿足殘疾人需求,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專門單列一章,從六個方面明確了無障礙設施建設。
其中,明確要優先推進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大中型商場以及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并為困難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同時,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標識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功能,方便殘疾人通行;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客運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的要求,配備字幕和語音報站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對無障礙設施和設備未進行及時維護和管理或者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紅網
作者:黎鑫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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