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將于11月25日至29日舉行。23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本次會議擬審議法規草案的有關情況。
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二審稿調整為二十五條
2024年9月,省十四屆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2024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對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定義及行政執法監督體制作出修改完善。
二是增加兩條規定,明確行政執法共性要求。
三是完善涉企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專項監督。
四是加強各類監督的銜接。
此外,二次審議稿對屬于工作層面的十余條規定作了刪除或者精簡。修改后,條例草案不再分章,條文數量由四十三條調整為二十五條。
開發區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開發區可以實行末位淘汰
2024年9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湖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開發區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職責。完善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職能,建立健全政府有關部門與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溝通協作機制;堅持開發區經濟功能定位,規定開發區內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未經省級批準,開發區不得代管、托管行政區劃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區域;制定完善開發區權責清單等。
二是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完善開發區管理機構加公司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促進開發區公司化運作、政府化服務;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有關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報批、不得設置二級機構的規定;規定開發區可以實行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競爭性選人用人機制和全員聘用制,建立績效薪酬制度。
三是補充完善保障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有關內容。對建設“五好園區”、開發區發展規劃、產業定位與集聚發展、招商引資,降低要素成本、優化政務服務,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管理,加強對開發區財政管理、資金保障以及監督等內容予以補充完善。
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審稿修改了法規名稱
2024年9月,省十四屆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水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湖南省地方性法規名稱適用及體例規范》規定,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是增加礦井涌水、水產養殖業、船舶碼頭水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以及本次省級地方性法規罰沒條款清理的有關要求和精神,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職業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一章“職普融通”
2024年9月,省十四屆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職業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落實和細化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于“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的要求,增加“職普融通”一章作為第五章,對草案相關內容作出充實和完善。
二是進一步優化職業學校設置,完善招生制度、學生實習實訓制度,加強課程與教材建設。
三是對技工學校畢業生比照相關學歷落實待遇的規定作出修改。
擬增強備案審查制度的糾錯剛性
本次會議擬審議《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正草案)》,主要是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對備案審查制度進行完善和加強,對條例進行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是完善審查標準。完善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標準。
二是健全審查方式。增加聯合審查、清理機制,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提升備案審查民主含量和質量。
三是優化審查程序。增加審查建議不啟動情形及程序和對可能存在涉憲性問題的文件提出審查建議的規定。
四是增強糾錯剛性。增加規范性文件立即停止執行規定和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予以提醒注意的規定。
五是完善保障機制。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強化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增加銜接聯動相關規定和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的相關規定,將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評價內容。
六是探索創新制度。探索建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鄉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擬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
本次會議擬審議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將廢止、修改哪些法規?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對現行有效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罰沒條款專項清理的部署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
通過清理以及執法檢查發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均為上世紀90年代或本世紀初制定,且一直未做全面修改,法規部分條款已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與湖南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相適應,擬廢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有的法規部分條款與新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有的因機構改革、涉及機構名稱和職能調整,還有的存在政策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情形,擬打包進行修改。
來源:紅網
作者:吳公然
編輯:王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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