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出現損毀、故障、被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等情況,應當及時聯系并督促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組織應當征集殘疾人、老年人無障礙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市政設施等涉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涉及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動適老化建設和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數據等部門負責無障礙信息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體育、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體育、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養老、殘疾人事業等領域的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無障礙環境建設內容。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嚴格執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國家機關應當率先推進其公共服務場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并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筑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無障礙標識應當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范,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和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環境知識培訓。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內容,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納入城市體檢指標體系。
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站臺應當設置盲道、輪椅坡道和緣石坡道,并與人行道有效銜接。新投入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地形地貌和景點情況設置無障礙標識、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衛生間或者無障礙廁位、無障礙電梯等設施。鼓勵配備具備無障礙功能的觀光車、擺渡車、游船等交通工具,提供無障礙上下客平臺。
旅館、酒店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結合農村特點和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村級黨群服務中心、村民活動中心、老年助餐點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場所和有無障礙需求農村家庭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農村無障礙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八條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場所以及提供養老服務的其他機構、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標準,并結合老年人身體機能、行動特點、生活需求等,提供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等服務,推進適老化改造,滿足老年人對居住、活動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等要求。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納入數字社會、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內容。鼓勵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在導盲、聲控、肢體控制、圖文識別、語音識別等信息無障礙領域的研發和應用,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助視、助聽、助行等輔助設備服務。
鼓勵支持地圖導航等出行服務軟件的開發者、設計者和提供者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推進社交通訊、生活購物、旅游出行等領域移動互聯網應用的無障礙設計,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便利。
第十條下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設置低位服務臺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并提供現場引導、人工協助或者辦理等傳統服務:
(一)行政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
(三)綜合客運樞紐、鐵路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
(四)三級醫療衛生機構;
(五)基礎電信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營業廳;
(六)公共文化藝術體育場館;
(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八)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其他機構或者場所。
符合條件的聽力殘疾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時,考場可以提供文字提示等便利。
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智能化停車服務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停車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識進行保護,定期檢查、維護和管理,有毀損或者故障時應當及時修復。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開設路口時,應當與周邊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設置隔離墩、阻攔樁、阻攔鏈等障礙物,不得影響緣石坡道、輪椅坡道、盲道、無障礙通道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殘疾人、老年人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 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擺設攤點不得占用盲道、無障礙通道等無障礙設施。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公告和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同時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全球無障礙宣傳日、全國助殘日、老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推廣無障礙環境理念,傳播無障礙環境文化,提高社會公眾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認知度和參與度。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便民服務熱線等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意見、建議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
對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湖南人大融媒體中心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