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攝影/陶昀璐
7月28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7月21日,主任會議決定將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本次條例草案的修改主要圍繞職能職責、矛盾糾紛“源頭預防”以及調解規定進行了完善。
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責任主體”概念作了修改完善;將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領導機構”修改為“綜合協調機構”,對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作了修改完善。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
強調“源頭預防”并將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關于“公正司法”的內容作了轉化。增加政務誠信建設的規定,并與《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做好銜接。
對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作了修改完善。對基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具體的量化規定作了刪除;增加建立調解員名冊制度的規定。對公證調解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將鼓勵非訴解紛從國有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明確國有企業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具體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制定。
本次條例草案的修改旨在通過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以及其他合法途徑,形成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洞口縣花古街道人大代表、職能部門聯動化解鄰里糾紛。
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條例草案。提出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社會協同、民主協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矛盾糾紛化解預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基層組織,要加強矛盾糾紛治理;構建多元化解矛盾體系,形成“層層負責、信息互通”的管理閉環;加強基層隊伍建設,讓基層有能力化解矛盾。
來源:人民之友
作者:陶昀璐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