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湖南省水文條例(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湖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若干規定(草案·一審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湖南省水文條例(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湖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若干規定(草案·一審修改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7月22日前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中路190號,郵編:410007;傳真:0731-85309887;電子郵箱:Yhj17872555585@163.com。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5年7月4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條【社會共同責任、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職責】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組織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監督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婦女發展綱要和本省婦女發展規劃的貫徹實施。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婦女兒童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婦女權益保障的工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二條【群團組織職責】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鞏固和擴大婦女群眾基礎,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三條【支持婦女組織建設】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其依法開展活動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保障。
鼓勵和支持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按照規定建立婦女聯合會、婦女小組等組織。
第四條【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婦女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關機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推薦本級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
第六條【女干部培養】 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一般應當有女性成員。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
第七條【婦女人格權益保護】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婦女事件的媒體報道中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強調性別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二)未經本人同意,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招貼宣傳、人工智能生成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四)侮辱、誹謗婦女;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格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防范處置性騷擾性侵害】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視頻、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等應當建立防范性騷擾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協助有關案件調查。對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婦女,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賓館、旅館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經營者以及房屋出租人發現場所可能存在性侵、拐賣、綁架婦女和對婦女實施嚴重暴力等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勸阻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條【網絡空間婦女合法權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信息內容和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婦女在網絡空間中的合法權益。
遭受網絡侵權的婦女及其近親屬有權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絡運營者立即停止侵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絡運營者發現確屬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或者關閉賬號功能等處置措施,防止侵權范圍擴大,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處理受侵害婦女及其近親屬的投訴舉報,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條【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工作條件。
用人單位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輕勞動量,縮短勞動時間和降低勞動強度;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以及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的除外。
用人單位不得以降低待遇、單方面調整崗位等方式迫使女職工辭職。
第十一條【婦女健康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婦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婦女常見、多發疾病的普查普治率,組織為適齡婦女定期開展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逐步為適齡婦女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等應當組織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根據婦女需求提供生理健康指導、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重點做好青春期、孕產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婦女的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加強心理咨詢和適宜治療技術在婦女保健和臨床診療中的應用。
第十二條【教育平等權益】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資助幫扶、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有關部門在制定定向培養計劃時,不得限制女性的比例。
第十三條【終身教育和職業培訓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擴大教育資源供給,提供便捷的社區和在線教育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婦女特點和社會用工崗位需求,為婦女提供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產后返崗、失業、殘疾、農村留守等婦女參加培訓,并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有計劃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返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等培訓。
第十四條【女性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服務保障等措施,重視并充分發揮女性在高水平人才平臺建設中的作用。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計劃、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逐步提高女性比例,對符合條件的女性,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發展的制度機制,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計劃;擴大高層次女性科技人才在重大科技戰略咨詢、科技政策制定、科技倫理治理和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等科技活動中的參與度;支持孕期哺乳期女性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
第十五條【就業支持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政策與就業保障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按照規定采取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就業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婦女實行扶持和幫助。
第十六條【互聯網平臺企業女性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從業人員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性從業人員的生理特點,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從業人員的意見建議,保障女性從業人員的特殊權益。
第十七條【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完善財政補貼、稅收減免、育兒補貼等與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婚假、產假、育兒假等制度;健全普惠育幼服務體系,支持用人單位辦托、社區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點等多種育幼模式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婦幼衛生保健設施,保障婦女的生殖健康;提升產前檢查、住院分娩、產后保健等生育醫療服務水平,規范診療行為,改善產婦生育體驗;推動將孕產期心理篩查納入常規孕檢和產后訪視;強化青少年性與生殖健康教育,預防非意愿妊娠,開展早孕和流產關愛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彈性上下班、居家辦公等工作方式,為有接送子女上下學、照顧生病或者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職工提供工作便利,解決育兒困難。
第十八條【降低生育養育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將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助等待遇;將適宜的產后康復、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等項目逐步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應當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設置育兒崗。
鼓勵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降低多孩家庭水、電、氣等基本生活成本。
第十九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保障】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訂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開展協商議事活動時,應當組織婦女參與;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等重大財產權益的決定和決議,應當聽取一定數量婦女代表意見。
婦女結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或者婦女離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無住房,申請建房符合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批準宅基地申請。
第二十條【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等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工作協同機制。
家庭暴力案件的首接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家庭暴力風險評估,及時做好案件受理、轉接和跟進工作。對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家庭暴力重大案件,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協同處置。
第二十一條【家庭暴力干預和救濟】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發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并出具告誡書。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婦女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保障執行,公安機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對存在嚴重家庭暴力情形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根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需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等服務,并在其申請傷情鑒定、臨時救助、提起訴訟時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婚姻財產知情權】 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第二十三條【精神智障婦女的婚姻效力】 禁止強迫婚育或者利用與精神、智力障礙婦女結婚從事非法活動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婚姻登記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精神、智力障礙的,應當重點關注其行為能力和意愿表達,必要時可以征詢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鼓勵婚檢】 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免費婚檢服務提供相應保障。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示雙方負有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五條【關愛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低收入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農村留守婦女、失獨母親、單親母親等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就業創業支持指導、精神關愛、權益維護、家庭教育支持等關愛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為婦女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司法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害婦女權益的制度規定或者行為的,可以發出司法建議或者檢察建議。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經有關行政機關、群團組織等依法履職后合法權益仍未能得到維護,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較弱等原因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有關部門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符合救助條件的婦女納入司法救助范圍,并加強與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的銜接。對因遭受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困難婦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文條例
(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預警,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文事業發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水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派駐水文機構、水文測站的設置和轄區內水文工作需要,給予相應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水文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四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機構派駐在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的水文機構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為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減災、水資源管理決策、水生態文明建設等提供支撐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以及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文工作。
第五條【基礎設施、隊伍建設與科技支撐】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文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水文測站工作條件;加強水文科技人才培養,保持水文隊伍穩定;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保護水文科技成果,加強區域水文合作與交流。鼓勵高校和水文機構合作培養專業人才。
第六條【水文文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水文文化建設,加強水文文化宣傳教育,挖掘整理地方水文文化資源,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文測站、水文歷史遺存進行保護與利用。水文測站可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水文科普、水情教育等活動。
第七條【智能化建設】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水文數據庫、水文信息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水文監測自動化、水文預報預警預演實時化、水文信息分析評價智能化,構建現代水文體系。
第八條【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流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利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設區的市、自治州水文機構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具體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水文站網規劃建設】水文站網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流域與區域、上下游與干支流相結合,統籌考慮河流工程項目和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的水質監測、雨量監測等站網規劃建設情況,構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補、有效利用的水文監測站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新建、改建、擴建水文站房、監測場地、專用道路等用地,并對已建成的水文站房、監測場地、專用道路等用地進行確權劃界。
第十條【配套水文設施建設要求及程序】新建、改建、擴建水庫工程、蓄滯洪區工程、山洪災害防治工程、引調水工程等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水文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配套水文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分別納入水利工程建設概算和運行管理經費。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設施建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查環節應當有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水文機構參加審查并出具技術意見。
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配套水文設施建設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配套水文設施設計文件,履行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程序。
第十一條【監測標準】 從事水文監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數據客觀真實,不得偽造、篡改水文監測信息,不得瞞報、漏報、錯報水文監測信息。
第十二條【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氣象和水文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水情、旱情等預報預警體系,健全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區域協調機制,完善應急響應聯動機制,強化洪水、旱情預報,預演洪水、旱情過程及災害影響,制定優化防洪工程調度預案和防御措施,提高水資源聯合調度管理能力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水文機構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預警需要使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通信、電力等單位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三條【水文情報預報預警發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及時向社會統一發布水文情報預報預警。
水文機構與氣象部門應當加強資源整合,深化技術融合與科研協作,研發構建氣象水文耦合模型,推動多源數據的深度整合與標準化處理,不斷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與運行機制,實現聯合預報、超前預報、精準預報。
第十四條【水資源調查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十五條【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和共享】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的監督管理,省水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整理水文監測資料,按年度、地域、資料管理權限等匯交至設區的市、自治州水文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水文機構應當將水文監測資料統一匯交至省水文機構。水文機構應當妥善存儲和保管水文監測資料。
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轉讓、轉借、出版或者用于營利活動。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完整、可靠、一致。從事水資源論證、工程設計以及科學研究等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成果中注明資料來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文機構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氣象、電力等單位應當建立水文監測資料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保護范圍邊界設立地面標志: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范圍:湘江、資水、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汨羅江、新墻河沿河縱向以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流沿河縱向以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為邊界,或者根據河道管理范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范圍:以監測場地周圍三十米、其他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為邊界。
第十七條【水文測站分類及保護】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符合本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
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參照國家對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水文監測活動規范】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橋體上進行水文監測,應當依法設置警示標志,過往船只、排筏、車輛應當減速、避讓。公安、交通運輸、海事、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助。
水文監測專用車輛、船只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文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條【政府和相關組織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出現損毀、故障、被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等情況,應當及時聯系并督促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組織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進行社會監督,收集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無障礙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二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市政設施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動適老化建設和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數據管理等部門負責無障礙信息建設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體育、財政、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三條【規劃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養老、殘疾人事業等領域的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無障礙環境設計、建設等內容。
第四條【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嚴格執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并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筑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無障礙標識應當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范,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和位置。
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職責,提升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水平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環境知識培訓。
第五條【無障礙設施工程更新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內容,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納入城市體檢指標體系。
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城市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酒店無障礙設施建設】 城市公共交通站臺應當設置盲道、輪椅坡道和緣石坡道,并與人行道有機銜接。新投入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地形地貌和景點情況設置無障礙標識、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衛生間或者無障礙廁位、無障礙電梯等設施。鼓勵配備具備無障礙功能的觀光車、擺渡車、游船等交通工具,提供無障礙上下客平臺。
旅館、酒店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逐步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客房。
第七條【農村無障礙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特點和實際情況,統籌推進村級黨群服務中心、村民活動中心、老年助餐點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發展鄉村無障礙基本公共服務。
第八條【適老化建設和改造】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提供養老服務的其他機構、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標準,并結合老年人身體機能、行動特點、生活需求等,提供適老化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等服務,推進適老化改造,滿足老年人對居住、活動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等要求。
第九條【無障礙信息交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納入數字社會、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內容。鼓勵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在導盲、聲控、肢體控制、圖文識別、語音識別等信息無障礙領域的研發和應用。
鼓勵支持地圖導航等出行服務軟件的設計者、提供者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推進社交通訊、生活購物、旅游出行等領域移動互聯網應用的無障礙設計,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便利。
第十條【無障礙社會服務】下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設置低位服務臺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并提供現場引導、人工協助或者辦理等傳統服務:
(一)行政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
(三)綜合客運樞紐、鐵路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
(四)三級醫療衛生機構;
(五)基礎電信企業和銀行金融機構的營業廳;
(六)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利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文化藝術體育場館;
(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八)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其他機構或者場所。
符合條件的聽力殘疾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時,考場可以提供文字提示等便利。
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對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智能化停車服務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停車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無障礙設施保護】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識進行保護,定期檢查、維護和管理,有毀損或者故障時應當及時修復。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開設路口時,應當與周邊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設置隔離墩、阻攔樁、阻攔鏈等障礙物,不得影響緣石坡道、無障礙通道、輪椅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措施】 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擺設攤點不得占用盲道、無障礙通道等無障礙設施。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同時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全球無障礙宣傳日、全國助殘日、老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推廣無障礙環境理念,傳播無障礙環境文化,提高社會公眾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認知度和參與度。
第十四條【監督和公益訴訟】 對于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便民服務熱線等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意見、建議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支持起訴、訴訟監督等方式,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公益訴訟。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湖南人大融媒體中心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