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于2009年公布,2012年、2020年分別進行了修改,為促進全省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運輸領域改革的持續深化,特別是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網絡貨運等新型業態的發展加速了傳統道路運輸業的調整轉型,條例的立法背景和理念已發生較大變化。同時,條例部分條款與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適應、與“互聯網+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理念有脫節、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便捷舒適和經濟高效的運輸需求不相匹配,整體上難以保障并引領我省道路運輸業的發展,亟需修訂完善。
條例修訂草案在保持原條例基本框架的基礎上,保留9條,新增13條,修改36條,刪除12條。
在規范的對象范圍上,條例修訂草案將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納入適用范圍。如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許可經營區域外的載客業務,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規定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駕駛員及運輸軌跡數據,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上傳運單等數據至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條例修訂草案還優化了審批管理,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貨運站經營由許可改為備案,取消從事貨運代理等相關服務的備案。
省人大財經委在審議意見中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包車、旅游客運的監管,規范客運審批,并對每日行程和單程公里數作出限定。增加“兩客一危”車輛安裝智能監控,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安裝智能監控的條款。增加規范代駕行業經營管理的條款,加強對代駕行為和代駕平臺的監管。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對無人駕駛領域進行關注,規范無人駕駛行業運營和發展。要在條例中更加明確城鄉客運一體化條款,發揮好道路公共交通運輸的公益屬性。應將客運車輛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錘寫入條例,減少事故傷害,確保乘客人身安全。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郭宸 劉沁妤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