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做好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7月25日前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中路190號,郵編:410007;傳真:0731-85309208;電子郵箱:189731051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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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7月11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辦法(修訂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宣傳動員】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基本知識以及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等方面知識的宣傳。省紅十字會應當開展紅十字相關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合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紅十字活動的宣傳,鼓勵媒體免費發布公益廣告。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條【救援救護救助】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籌措儲備救災物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救援隊,按照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將紅十字救援隊伍、倉儲設施、物資儲備、信息保障等列入當地應急體系規劃建設。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參與開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等救助活動;按照《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的規定做好現場救護培訓工作,組織應急救護演練,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執行搶險救災的車輛依法免交通行費。
第四條【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血站和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支持;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紀念場所(設施)等;鐵路、民航、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紅十字會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采集轉運等工作。
第五條【志愿服務】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培育、發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為紅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活動空間和交流平臺,建立志愿服務體系。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志愿服務納入當地志愿服務工作范圍,支持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建設。
紅十字會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提示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學校紅十字會,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應急救護技能等體現紅十字精神的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七條【興辦公益性事業】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
第八條【依法募捐】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湖南省募捐條例》的規定開展募捐活動,募捐財產用于紅十字會履行法定職責。
第九條【財產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將財政資金與社會捐贈財產分開進行管理、獨立核算,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專用銀行賬戶存放、管理社會捐贈資金、會費等。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紅十字會在管理、使用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向民政部門和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十條【推進和激勵】本省將紅十字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紅十字志愿者在參加應急救援、應急救護等志愿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本人或者紅十字會可以按照規定申報好人、道德模范等榮譽稱號或者見義勇為行為。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舉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自費部分,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法制委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