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湖南省信訪條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二、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均當場頒發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修改為“均頒發任命書”;刪除“其中,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命書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代為頒發。”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四)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的“不得到職;免職決定通過以前,不得離職”。
三、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審查”修改為“審議”。
(二)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一般應多一人”修改為“可以多一人”。
四、對《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將第四項修改為:“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將第八項中的“審查”修改為“審議”;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將第十二項改為第十三項,修改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將第二款中的“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修改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一般應多一人”修改為“可以多一人”。
五、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三)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較高、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報省人民政府和廣州軍區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報省人民政府和廣州軍區批準”、第十二條中的“報省人民政府和廣州軍區審批”修改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五)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六)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六、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提出醫學意見。”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衛生保健合格證”修改為“衛生評價報告”。
(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修改為“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修改為“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七、對《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三條“宣誓誓詞”中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三)在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刪除第六條中的“決定任命的”;將“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次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
(五)在第七條中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將“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其在本院就職會議上進行。”修改為“宣誓儀式一般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其在就職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和《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融媒體中心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