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聽取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攝影/蔣海洋
11月2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認為,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重要論述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解決我省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避免或減輕氣象災害給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的損失,非常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結合各方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次審議稿主要修改情況如何?有哪些亮點?一起來看看。
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項目可行性審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關于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定,參考我省實施氣象法辦法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將草案規定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組織主體由“建設單位”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明確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范圍為“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增加一款,規定“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審查內容?!?/p>
細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內容
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的有關內容,規定:“在全省水稻生產功能區、油菜籽和棉花生產保護區以及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等重點區域,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完善配套基礎設施”。
注重與上位法更好的協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行為不應設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設置行政處罰的規定,刪除草案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草案第二十三條簡單重復上位法的規定。據此,刪除該條。
同時,二次審議稿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針對在部門聯動和應急預案的內容中增加有關部門的意見,在草案第三條、第八條中相應增加文化和旅游、公安、民政、廣播電視等部門。針對要處理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的關系的意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 號)的相關規定,在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的規定,并將第三款中的“協調”修改為“協同”。針對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我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對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內容有明確規定的意見,為避免簡單重復,刪除草案第十一條。針對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建議。在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對相關內容作了規定。
來源:人民之友
作者:王美華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