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公開征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修正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9月23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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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修正草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9月7日
附件:湖南省實施固廢法辦法修正草案修改對照稿
一、 在第二條第一款“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后增加:“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在“聯動和監督管理機制”后增加:“促進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并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二、 在第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前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后增加:“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海關、郵政管理”。
三、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管理平臺信息化建設,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各行業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接,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將各行業主管部門履職過程中形成的固廢監管信息進行關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和實時查詢,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
四、 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在“單位和個人對其產生”后增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
五、 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刪除第二款。
六、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產生量”改為“數量”;在“貯存”后增加“利用”。
七、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經營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二款中的“餐廚垃圾”修改為“廚余垃圾”。
八、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布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并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術措施,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和推廣應用。” 第三款“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前增加“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
九、 增加一條,作第十九條:“ 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降解塑料制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生產、推廣使用和塑料制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給予適當政策扶持。 “ 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 增加一條,作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和包裝物使用的監督管理。 “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水平,優先采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可折疊包裝產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 鼓勵支持可循環、可降解制品生產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倡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十一、 增加一條,作第二十一條:“車用動力電池生產者應當采取易梯次利用的結構設計,并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鼓勵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十二、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修改為“許可證”。 刪除原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完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
十三、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在“有關規定填寫”后增加“運行”。
十四、 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五、 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除第一款第三項。
十六、 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在第二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后增加“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七、 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八、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無許可證”。 第二款中的“經營許可證”修改為“許可證”。
十九、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條文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二十、 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條文中的“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并”刪除。 此外,對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來源: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