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條第一款“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后增加:“加強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組織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機動車監督管理數據共享機制”。
在第三條第二款“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后增加:“發揮當地公安派出所、農機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駕駛人協會的管理、勸導作用”。
二、在第五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加強車輛營運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監控平臺,在所屬車輛上安裝車載終端,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應當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按照規定對車輛配載貨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載的車輛駛出站場或者物流園區。
“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擅自改裝、拼裝的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臨時通行號牌的申請次數和使用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刪除第三款。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除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止教練員飲酒后進行隨車實操教學。”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連續駕駛機動車達到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駕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班線客車、包車客車、旅游客車或者校車,在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晚十時至次日晨六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除接駁運輸外,長途客運車輛凌晨二時至五時不得載客運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大中型載客汽車晚十時至次日晨六時在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大中型載客汽車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在第一款“設置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 ”之后增加“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九、將第十五條第二款改為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
“道路主管部門、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進行檢查;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治理。
“對交通事故頻發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該路段的路況、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等交通安全設施的安全性進行論證,制定改造方案,并依職責組織實施。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道路經營管理單位報告。有關主管部門、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先行采取警示和防護措施,并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或者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履行治理義務。”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集貿市場、車站、碼頭等場所周邊和居民區等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減速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遇自然災害、事故、施工等影響車輛通行安全的情形,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利用沿線情報信息板、廣播等設施及時發布提示、引導信息。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隧道日常檢查、檢修等工作,保持隧道內供配電、照明、通風、排水、消防、監控、通信、報警、救助設施及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十二、刪除第十九條。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城市快速路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禁止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專項作業車、帶掛車的汽車、懸掛教練汽車號牌和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限制摩托車上城市快速路行駛,可以限制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進入城市隧道。”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允許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動自行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及道路條件、車流狀況等因素分車道、分車型合理設置限速標志。相鄰兩個限速路段的限速差不大于二十公里。”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的路況、車流狀況等影響摩托車安全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摩托車通行的措施。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發現禁行車輛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不成的,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十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在緊急停車帶內停車,應當按照標線指示停放,不得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機動車從緊急停車帶駛入行車道時,應當先開啟左轉向燈,在路肩或者應急車道上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礙行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
“機動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內;不能移動的,應當迅速報警,并組織車內人員轉移至安全地點。事故車輛由救援車與清障車拖曳、牽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車服務。”
十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條件的電動車,根據車輛結構特征,按照車輛長度、乘坐人數、總質量、驅動電機功率、最大設計車速等參數確定車輛類型。”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后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且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備案信息中的聯系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后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期為七日。當事人公告期滿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刪除第一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允許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的”。
二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除第九項。
二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駕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班線客車、包車客車、旅游客車或者校車,在二十四小時內累計超過八小時或者在晚十時至次日晨六時連續超過兩小時的;長途客運車輛違反規定在凌晨二時至五時載客運行的;”“(六)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專項作業車、帶掛車的汽車、懸掛教練汽車號牌和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行駛的”。
二十五、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未組織車上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的。”
二十六、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飲酒后進行隨車實操教學的,對教練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十七、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刪除第一項、第二項。
二十八、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上路行駛的拖拉機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條的規定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應職權,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九、將本辦法有關部門名稱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農機”修改為“農業農村”,“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刪除第四條第五款中的“監察、質量技術監督”,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將第二十九條第八項中的“兒童”修改為“未成年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網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