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為貫徹落實這一部署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于2017年1月30日印發了《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作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重大任務之一,理應成為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思考的重要課題。
一、人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內涵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內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如何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去把握:從語義上看:“重大事項”是事情的項目之謂,說明重大事項具有特指性、具體性的特征,那些泛泛而指的抽象意義的事情或問題不屬于重大事項之列。表明人大及其常委會所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是寬泛的事情、抽象的問題,而應該有具體的內容和確切的指向。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要堅持一事一議、一事一決,以保證做出的決議、決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法理上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決定的重大事項是國家或地方的重大事項,即“國家事務”,而非其他事項。諸如政黨、社團、企業等組織的內部事務則不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權的范圍。從標準上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是相對的、動態的概念。重大事項和非重大事項之間沒有絕對的和固定不變的界線。重大事項是一個辯證的概念。既可以是全局性的,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問題,又可以是具體的、可行性強的、從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所需要決定的某一方面的事項。重大事項因時間、地點、區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要對它的范圍作出一成不變的界定很難做到、也不現實。但是,重大事項又是“既不能過于明確、又不能不確定的概念,應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內在的規律性。需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明確規定的、具有全局性的、群眾普遍關心的眾多國家事務中的重大事項,至于“一府兩院”職責范圍內的常規工作,不應事事過問、事事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決定權,要在重大上做文章,重大事項必須管住管好。根據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不同情況,可以將重大事項分為三類:一類是“議而必決”的事項,即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如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等;一類是“議而可決”事項,即“一府兩院”應當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如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改革舉措和重大建設項目的重大問題等。一類是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的事項,即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意見后,再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的事項。如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應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備案。
二、縣級人大正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將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堅持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從而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行動。特別是對地方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復雜問題,經過慎重、反復論證,作出決定,有利于維護執政黨的權威性,增強實踐行動的可行性。二是有利于增強重大決策的科學性。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可以避免重大決策的片面性和隨意性,避免決策失誤引發社會矛盾。比如城市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等,經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多層面集體討論,有利于提升決策的全面性、科學性,促進決定的順利執行。三是有利于增強人大監督效果。對某一事項,人大可行使決定權,也可以行使監督權,一般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定在前,監督執行在后,決定權的行使對提升人大監督權威,使兩個權力配合行使起到有效作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行使該項職權,實質就是行使公民的政治參與權、決定權,有效避免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現象。
三、當前我縣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l、思想認識不到位。從縣委、人大,到政府,領導層可能對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的認識還不到位、不統一。長期以來形成的“黨委決定、政府執行、人大監督”的模式,在領導的思維意識和行為習慣中根深蒂固,忽視了人大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每遇大事多半采用黨委、政府聯合決策或黨委決定、政府執行的習慣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人大的作為。對人大來說,部分同志也或多或少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怕影響與縣委、政府的關系,影響了決定權的行使。 2、范圍界定不清晰。從中央文件、法律規定到各地的具體作法,對重大事項的范圍界定都不是很清晰,都側重于質的規定,缺少量的界定。市人大出臺的規定中第四條第七項,就是實踐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重大項目的立項、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也是比較模糊。多少才算“重大”?實踐中很難把握,哪些項目應該報告人大,也不好操作。這是反映最大的一個問題:上屆時,縣人大曾有這方面的動議,想出臺一個具體標準,但這個“度”很難把握,所以一直沒有出臺。 3、決策質量不夠高。一是批準性決定多、自主性決定少,屬于政府提請批準、履行程序性的占相當比例,每年除了根據代表議案作出決議外,根據人民群眾的意愿和社會需要,主動就一些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作出決議、決定的仍然偏少,回應社會關注不夠。二是調研、審議水平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縣級人大專業人才少,而政府提請的事項涉及方方面面,人大有時在調研、審議時,感覺力不從心,又缺乏專家咨詢、第三方評估等外力,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經濟效益分析等不夠深入,影響了人大決策質量和水平。 4、決議落實不理想。雖然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定效力,但現實情況是,除了批準性決議決定外,很多含有工作要求內容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我縣人大對于督辦落實工作是比較重視的,一般都是由分管副主任牽頭,相關委辦進行督辦。對一些重要問題,都要求政府及相關單位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落實情況,并進行滿意度測評。比如近幾年的審計指出問題整改、城鄉飲水安全等。但從效果來看,有些問題整改還達不到預期的目標。
四、有效行使縣級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幾點思考憲法和法律對重大事項的原則性規定,雖說給縣級人大常委會帶來了具體界定重大事項客體的難題,但同時也給各地預留了自由發揮的空間。在制度規范上現有的法律依據是不夠的,尤其是在法律規定不具體、不便于操作的情況下,需要有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和程序設計,因此提高認識,建章立制顯得尤為重要。思考之一:提高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重要性的認識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責。要深化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重要性的認識,真正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高度,從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要依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高度,來認識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問題,增強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走出行使決定權是向黨委要權、與政府爭權的思想認識上的誤區。在人大常委會決定權和同級黨委領導權的關系上,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出重大事項決定的根本政治原則。縣級人大常委會既是民主決策的主體,也是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主體,應積極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作用,變被動為主動。在協商民主的基礎上,適時將黨委的決策轉化為人大的決定。強化與政府的溝通,在重大事項的認定上達成普遍的共識。只有做到既不“越權”,也不“失職”,憲法和法律賦予縣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才能夠得到有效履行。思考之二:科學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面對“重大事項”始終處于“既不能不明確”而“又不能過于明確”的兩難境地,我覺得一味地追求實體概念的明確化和具體化已無意義,我們所要界定的僅是行使決定權的客體而已,并非何謂重大事項這一概念。判斷某一個事項是否構成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客體,可從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入手,一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是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重要事項;三是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事項;四是客觀實際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前三項有具體所指,第四項實為“兜底條款”。只有事涉上述范圍,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即“議而必決”的事宜,決議所涉內容相關部門“行而必果”的事項,才屬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客體。思考之三:完善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制度建設縣級人大常委會雖說沒有立法權,但可依據原則制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施辦法和具體工作流程。目前僅是依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或是在此基礎之上,再增加一些議案辦理的程序規定來規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難以體現重大事項的特點和滿足實際工作的需求,有必要完善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制度建設。將憲法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原則規定具體化,使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改變目前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工作上的“無章可循”的境況。思考之四:提高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能力和水平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是落實黨委決策,實現政府依法行政與人民意愿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的作用,把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落到實處。人大常委會要解放思想,敢作善為,不斷提高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能力和水平 1、提高個體素質。要著力提高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使之與所承擔的神圣使命相適應。加強自身機關建設。有針對性地強化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學習與培訓,全面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憲法、法律,學習經濟、科技等知識,鉆研與人大行使職權有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職權。 2、善于開拓創新。加強對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理論研究,積極探索和大膽實踐將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與行使監督權、任免權有機結合,在審議過程中引入專家和市民參與的咨詢會和聽證會制度、使決定權的行使更加注重實效。 3、提升審議質量。在審議過程中開展廣泛深入的討論,允許各種觀點自由闡述。特別是要多聽取反對意見,以確保決定議案能夠得到充分的論證。對存在較大爭議的,開展專題調研,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使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切合實際。 4、完善監督機制。注重發揮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決議在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中的作用。綜合運用剛性手段對決定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實行跟蹤監督、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常委會決定、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來源:臨澧縣人大
作者:吳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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