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本省資源稅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石灰巖、砂石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當年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二)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減征資源稅;
(三)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減征資源稅;
(四)開采利用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提供共伴生礦、尾礦、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來源:湖南人大網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