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合并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價格”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三條的“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將第三條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內貯存或者處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對《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修改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將第十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第十七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將第十八條中的“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
(二)刪除第四條第六項、第十四條中的“解除勞動教養”。
(三)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監獄部門應當嚴格管教制度,提高改造工作質量,加強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和文化技術培訓工作,為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就學創造條件,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監獄部門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其原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和安置幫教部門。”
四、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勞動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華僑申請回國定居的, 可以在入境前由本人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 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僑務工作機構提出申請, 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依法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三)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依法征收、征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征用、拆遷農村歸僑、僑眷私有房屋, 歸僑、僑眷要求按原房屋建筑規模、式樣重建的, 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建房用地。”
五、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對臺工作機構”。
(二)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
(三)將第三十條中的“臺灣事務辦事機構”修改為“對臺工作機構”。
六、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第三款中的“國家扶貧重點縣和”。
(二)刪除第九條中的“育林基金和”。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留成比例, 應當高于一般地區”。
七、對《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二)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三)將第四條、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四)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土地權屬變更手續”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八、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的“測繪行政”修改為“測繪地理信息”。
(二)將第十條中的“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三)將第十條中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修改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九、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刪除“城鄉規劃”和“價格”;將第九條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將第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刪除“城鄉規劃”。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除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外的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和執行”。
(四)刪除第四十條。
十、對《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中的“土地管理”修改為“自然資源”。
(二)將第四條中的“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物價”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三)將第六條中的“規劃管理”修改為“自然資源”。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網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