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3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于2020年6月12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1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
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對《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三、對《湖南省東江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禁止使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劇毒、高殘留農藥。”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合并修改,作為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商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市場監督、文化和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江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東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郴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東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五)將第二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四、對《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二)將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第十八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
(四)將第三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五、對《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將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旅游、文物、宗教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和旅游、文物、宗教等有關部門。”
(二)將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
(三)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省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其初步設計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四)將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
六、對《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將“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
(二)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自然資源”,將第三款中的“《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修改為“《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將第四款修改為:“應當由其他相關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七、對《湖南省南岳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林業”。
(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林業”,將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準”修改為“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將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有關”。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
八、對《湖南省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林業”,第四款中的“國土、林業、環境保護”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林業”,將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準”修改為“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將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有關”。
九、對《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婁底市、新化縣人民政府規劃與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將第六條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
十、對《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植物保護是指對農業有害生物進行預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動。”
(二)將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觀測環境”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當地未發生的農業有害生物活體試驗、研究,不依法采取隔離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農業有害生物擴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立即進行除害處理,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不進行除害處理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十一、對《湖南省飲用水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擬定和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以及水資源調度配置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擬定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二)將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三)將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四)將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十二、對《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
(二)將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屠宰場地;”。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小型生豬屠宰點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
十三、對《湖南省韶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
“韶山市人民政府負責韶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韶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韶山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修改為“野生動植物保護”。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在韶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具有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經韶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并報湘潭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經韶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湘潭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準。”
(四)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十四、對《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刪除第三款中的“物價”,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二)刪除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在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申請前,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對未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報批”。
(三)刪除第九條中的“沒有條件補足的,應當按照未補足面積向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減半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四)刪除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蔬菜基地的活動。
“禁止占用蔬菜基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十五、對《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第十條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農(漁)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十六、對《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旅游、文化”修改為“文化和旅游”。
十七、對《湖南省植物園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中的“林業與農業”修改為“林業、農業農村”,“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十八、對《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二)將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十九、對《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野生動物”修改為“依法可以利用的動物”。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第七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十八條中的“省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衛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刪除“民政”。
(二)將第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衛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刪除“民政”。
(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煤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一、對《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并將“衛生和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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