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和實際調研意見修改形成了草案一審修改稿,擬于6月上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草案·一審修改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中路190號,郵編:410007;傳真:0731-85309208;電子郵箱:497988315@qq.com。截止日期:2020年6月8日。
附件: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草案·一審修改稿)》
2、征求意見和建議提綱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草案·一審修改第六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劃,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全域旅游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促進文化和旅游、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協調均衡發展。
第三條【服務目錄】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公共文化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優化配置相關資源,推進公共文化與旅游、體育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服務管理、監督評價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基層組織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現有基層公共服務資源,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提供必要的設備和經費保障;鄉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招錄不少于一名專職工作人員,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由村(居)民委員會確定一名工作人員。
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職責統籌利用公共文化資源、管理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設備、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村(居)民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第六條【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中確定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以及國家和本省地方標準建設公共文化設施。
城鄉社區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區改建、擴建的,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擴建或者升級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對原來沒有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城鎮老舊小區,以及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設施。
本條規定的公共文化設施屬于社區公益設施,應當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條【社會建設】 對社會力量興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用地用房等支持。
社會力量興建、捐建、捐贈公共文化設施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留名紀念。
第八條【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規定】 大型公共文化設施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示;通過網上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依法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時間超過三年的,應當設立過渡性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九條【公共文化服務和安全要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品牌建設,根據公眾文化需求及時增加、調整服務項目,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文化服務場館的管理單位應當科學設定日均服務人數上限,適時采取人員限流措施,合理設置安全通道和應急場所,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開展緊急疏散等安全演練。
第十條【公眾要求】 公眾使用公共文化設施、參與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遵守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活動場所管理規定,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
第十一條【免費優惠】 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寒暑假等時間向社會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所屬文體科普設施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學生等特殊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二條【全民閱讀】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全民閱讀,完善全民閱讀設施,提供全民閱讀服務,引導公民養成良好的閱讀習慣。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提供閱讀資源,推薦優秀讀物,組織開展全民閱讀相關推廣活動。
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每年四月為本省全民閱讀月。
第十三條【藝術普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全民藝術普及,支持文化藝術進社區、進鄉村、進校園等活動,提高公民藝術素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采取贈送票券、免費專場或者低票價等方式提供惠民演出,鼓勵和支持文藝表演團體開展藝術普及、戲曲傳承活動。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向社會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藝術講座、輔導、培訓、展覽和其他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群眾性文體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需求反饋機制,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配置必要的公共文化設施設備和相應的避雨、遮陽等服務設施,支持城鄉居民自發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傳統文化、民族文化傳承】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保護、傳承、開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傳統美德和人文精神。
民族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產品的保護、傳承、開發等工作,鼓勵向社會提供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創建具有湖湘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服務品牌。
第十六條【文創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挖掘、整理、利用湖湘文化、紅色文化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益,應當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于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研究開發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活動不得妨礙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履行。
第十七條【數字化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進行全省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建立覆蓋城鄉的省級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構建資源共享、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平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接省級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信息共享平臺、分布式數字資源庫,利用數字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數字博物館等項目建設,引導和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提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第十八條【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科學測算保障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產品、服務項目、活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財政專項資金,落實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經費,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購買、項目補助、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措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水平。
鼓勵社會資金依法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社會資金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服務均等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資金保障、隊伍建設,均衡配置城鄉公共文化資源;統籌推進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圖書、報刊、音像資料等出版物補充更新機制,推動優質公共文化資源向農村地區流動;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為農村老年人、留守兒童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文化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通過項目和資金傾斜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能力。
鼓勵長株潭地區通過捐資、援贈物品、共享文化資源、業務合作、人員培訓等方式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發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條【社會參與激勵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將其所有的文化產品、文化設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機構管理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務活動;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和政府合作,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鼓勵社會力量贊助公共文化活動,贊助方可以獲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回報。
社會組織和企業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或者通過接受委托等方式參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
第二十一條【人才配置與教育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人力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通過專業培訓、招聘選拔、項目合作、兼職聘任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專業人才、從業人員及鄉土文化人才等隊伍建設。
加強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的人才隊伍建設,對其在學習培訓、職稱評定、項目申報等方面與國有文化單位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從業人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文化志愿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文化志愿服務隊伍建設,鼓勵專業藝術院團、文化文藝協會、體育運動隊、學校及有一定文化文藝專長的人員參與基層文化志愿服務工作。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成立具備登記注冊、管理規范的文化志愿者組織。
第二十三條【資金資產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防止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作為對政府組成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公共文化機構考核評價制度和公民滿意度測評制度,對公共文化服務單位進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草案·一審修改稿)征求意見和建議提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哪些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規范和引導?
2、如何規范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3、如何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經費?
4、如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5、如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6、如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共建共享?
7、如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8、對草案一審修改稿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來源:法工委
作者:丁虹波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