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些年地方人大監督工作實踐中,工作評議是運用得比較普遍的一種監督形式,也是地方人大從實踐中總結探索出來的一種監督形式。這種監督形式對于樹立人大監督權威,增強“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工作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工作評議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認真審視和思考。
一、法律地位有困境。在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等法律中,都沒有“評議”這個術語和說法。作為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最主要的依據--監督法,其中規定有7種監督方式,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工作評議這種監督方式。一些人在討論工作評議的法律屬性時,很多時候都引用監督法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這些規定只是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原則依據,并不意味著可以引出工作評議這種監督形式。針對工作評議這種形式,監督法的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2007年在監督法輔導講座中指出,“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也就是工作評議”。并且強調,“開展工作評議有利于更好地體現人大常委會監督的特點和優勢,可以把對工作的監督和對人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時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也指出,“盡管監督法中沒有出現‘工作評議’字樣,但體現了工作評議的實質精神,兼顧了一般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工作評議兩方面的特點”。筆者認為,這些口頭解釋雖然有利于人們對工作評議的理解,但畢竟不是法律條文,人大履行職權必須依法進行,“依法履職”是最重要的原則,人大監督的形式也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目前的困境是,工作評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產生了這一奇怪的現象,最應該講究依法辦事的人大,卻一直在開展一項沒有法律依據的監督活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可。
二、評議程序不規范。正是由于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各地在開展工作評議時,形式和方法多種多樣,顯得極不嚴謹、不規范,影響了工作評議的嚴肅性。據筆者了解的情況,各地開展工作評議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從評議的主體來看,有的是人大常委會,有的是人大代表。以人大常委會作為評議主體的,就是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成幾組,開展評議調查,最終由常委會組成人員投票測評。以人大代表為主體的,就是在全體人大代表中抽調一部分代表組成評議調查組開展評議,最終由這些代表進行投票測評。采用這種方式的,一般常委會組成人員都以普通代表身份參加。比如筆者所在的地方,就是以代表為主體開展評議。每年選擇50名人大代表,其中包括20多名常委會組成人員,20多名普通人大代表,混編分成5個小組,各對1個單位進行評議調查,并由這些代表進行投票測評。以代表為主體開展評議的,有的地方又延伸出多種方式,主要是在最后投票測評環節,有的地方只有參與評議調查的人大代表才進行投票測評,有的地方則采用參與評議調查的代表投票、未參與評議調查的其他代表也投票,兩者結果按一定比例綜合統計作為最終評議結果,筆者所在地方就是采用這種辦法。前些年都是只有50名參與評議調查的代表投票測評,近幾年,為了擴大參與面,提高投票測評的公正性,增加了其他代表投票環節。先分鄉鎮組織未參與評議調查的人大代表進行投票,再召開評議大會,由參與評議調查的代表投票,兩者結果按40%、60%的比例綜合統計作為最終評議結果。從評議的客體看,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評議政府部門及法院、檢察院等具體的單位。就單位而言,有的只評議人大選舉或任命主要負責人的單位,有的則比較寬泛,不僅包含由人大選舉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還包含了政府直屬單位、上級垂直管理單位。一類是評議單項工作。比如評議城鄉規劃工作、教育工作、衛生工作、國土管理工作等。這兩種分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評議單位的,當然離不開工作,但又包含了單位內部管理、勤政廉政等有集體概念的內容。有的地方在評議單位時,還要對其進行部門經濟責任審計。評議工作的,則基本上不涉及單位內部管理,但卻又涉及其他單位,比如城鄉規劃工作,當然不只是規劃局一家單位的事,還涉及國土、住建等多個部門,評議對象更加廣泛。由于分類繁多,所以各地采用的組合方式也比較復雜。有的是常委會評議部門,有的是評議單項工作;有的是組織人大代表評議部門,有的是評議單項工作。產生這些區別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的認識不一,省、市人大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意見。 三、評議效果待提升。在各地的實踐中,由于受到觀念、能力、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工作評議往往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評議對象的確定不精準。評議對象一般偏多,有在地方為了能夠在一屆之內把所有的工作部門評議一遍,每年要評議5-10個部門,導致力量和精力分散。二是評議調查不認真不深入,發現問題少,挖掘原因不到位。三是有不愿得罪人、不敢得罪人的思想。都是熟人,拉不下面子,在評議時講成績多,提問題少,投票時也沒有堅持客觀公正,打人情分。四是測評辦法不科學。測評時簡單以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作區別,難以真正反映實際情況。五是有重評議、輕整改的傾向。有的地方在評議調查時轟轟烈烈,評議意見卻一交了之,對評議意見指出問題的整改落實跟蹤督辦不到位,導致一些問題“濤聲依舊”,影響了評議的效果。
要解決以上這些問題,確保工作評議真正發揮好作用,需要在以下方面努力: (一)明確法律地位。適時修改完善法律是科學立法的應有之義。監督法實施已經十多年,需要將各地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作法吸收進去,賦予“工作評議”一個名正言順的合法身份。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特別是省級人大常委會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和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明確地方人大對“一府兩院”開展工作評議的制度和辦法,進一步明確工作評議的主體、對象、原則、內容、程序、步驟和要求,使工作評議既于法有據,又規范有序。 (二)精準選定對象。要克服面面俱到,搞平衡的作法,每年要有針對性地選擇評議對象,不管是評議部門,還是評議專項工作。每屆之內,可以重復評議,做到精準發力。在確定評議對象時,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結合上級重大決策部署和當地中心工作任務,按照“少而精”的原則提出擬評議對象,報告黨委同意后,經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三)提升評議水平。在工作評議過程中,要切實抓好評議人員安排、評議調查、會議評議、投票測評和整改落實等幾個關鍵環節和階段的工作。人大開展工作評議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強。因此,在前期準備階段,以人大代表為主體開展評議的,安排哪些代表參加評議就十分重要。參加評議的人大代表既要有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又要能夠保證參加評議的時間和精力。要廣泛深入開展評議調查。要充分運用走訪座談、明查暗訪、查看現場等方式,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全面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盡可能多地收集群眾的意見建議。要認真組織會議評議。會議評議是整個工作評議過程的核心,前期調查的成果都要通過會議評議體現出來。可以參照專題詢問的形式,讓被評議對象就有關情況作現場解答,增強工作評議的效果。 (四)改進測評辦法。經過前期調查和會議評議,對所有工作評議的參與者來講,最關心的應該就是評議投票測評的結果了。因此,如何科學地設計一套能夠真實、全面反映評議結果的投票測評辦法,就是一個值得重視和思考的問題。是按總體測評,還是分項分類測評?是按滿意、不滿意分等次,還是按百分制打分?對制度的設計者都是一個考驗。 (五)嚴格問題整改。推動問題的整改落實是工作評議的最終目的。無論是常委會評議,還是人大代表評議,最終都應由常委會綜合形成一個書面的評議整改意見,交被評議對象限期整改落實。跟蹤督辦評議意見的整改落實,應有制度保障,形成長效機制,做到緊盯不放。可與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監督形式相結合,由常委會聽取被評議對象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必要時由常委會作出相關決議決定,或依法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剛性方式,推動問題整改落實。
來源:臨澧縣人大
作者: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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