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發問:請問為什么要修訂《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此次修訂有什么重要意義?
省科技廳副廳長魯先華答問:
《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7年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實施十一年來,對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發展發揮了重要法制引領和保障作用。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2007年的9.3%提高到2017年的23.5%。國家和省級高新區從2007年7家增加到目前的32家,實現了省級高新區在全省14個市州的全覆蓋。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一系列改革創新的重大政策。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實施“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省委十一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大力實施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及時修訂相關法規。
2007年制定的《條例》與新形勢、新要求相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適應、不配套、不協調,有的條款甚至與現行上位法和國家新政策發生了沖突。由于時間關系,我這里只舉兩個例子。如:原《條例》第十一條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一年的規定,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不相符合;原《條例》第十二條對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規定,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規定不相符合。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必要根據上位法作出修改。
修訂后的新《條例》,既注重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更強調依靠市場機制;既注重發揮企業和園區的主體作用,更強調釋放人才的創新能量。新《條例》的實施,必將有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對于建立創新型經濟新體系,培育發展新動能,增創發展新優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來源:湖南人大網
作者:黃飛飛 彭之舸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