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人大代表述職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建立和實行人大代表述職制度,是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有效形式。換屆以來,津市市人大常委會在市、鎮人大代表中開展了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經過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時對如何開展好此項活動有了一些思考。 一、我市人大代表述職的主要做法 1.領導重視,高位推動。津市市人大常委會將代表述職工作作為換屆后人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要求2018-2020年,各鎮、街道人大必須組織本轄區的每名人大代表至少述職一次以上,接受選民測評、評議,納入代表履職檔案。按照《津市市人大代表履職守則》的規定,在當年的代表大會上對上一年度代表履職情況進行通報。
年初,主任會議還專門研究部署了我市選出的常德市人大代表向津市市人大常委會述職的具體事項,今年9月、11月的人大常委會上,共安排10名代表進行現場述職。 2.程序規范,科學實施。2014年7月出臺了《津市市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辦法》(津人辦〔2014〕9號),規范了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對象、內容、形式、程序、組織領導,特別是明確規定對測評結果“不滿意票超過選民半數”或第二年再次述職測評的滿意度仍然低于50%的處理辦法:代表針對選民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一年后再向選民述職;由本人提出辭職或勸其辭去代表職務;選民50人以上提出罷免案;年終履職考核為不稱職。《述職辦法》的出臺,對代表述職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導、規范作用。 3.點面結合,統籌兼顧。為推動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全面、有序鋪開,6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市各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到毛里湖鎮七星村觀摩了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測評會。在觀摩會上,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毛里湖鎮人大主席和一名鎮人大代表向選民進行了述職,接受了選民代表的現場評議和測評。述職內容包括履職期間為群眾做的各類實事、提出各項議案、建議落實情況及自身人在大代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就今后如何更好地為選民服務進行表態。本次述職充分結合了市代表、鎮代表選區重疊的因素,統籌兼顧,組織一次測評會,讓不同層級的代表同時接受評判,起到了以點帶面的效果。 4.任務明確,注重效果。人大代表回原選區向選民述職的目的是加強代表與選民的溝通,密切代表與選民的聯系,擴大選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增強代表履職的自覺性和責任感。為確保代表述職工作達到目的,市人大聯工委對該項工作進行了具體指導:小到主持詞、評議表決票,會場布置;大到評議會召開的程序、方法和步驟都與鎮、街道密切溝通。同時,聯工委還對代表的述職報告、選民的評議調查報告進行事前把關,確保了述職測評效果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二、做好人大代表述職工作的相關思考 代表述職制度是定期檢驗代表履職情況、促進代表依法履職盡責的現實路徑選擇。目前,這項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需要在方式的選擇、程序的確定、細節的安排、結果的運用等方面繼續深入探索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體現這一制度應有的內在價值和實際功能。 1.明確述職的主體。哪些代表需要述職,是開展代表述職活動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從理論上講,各級人大代表是述職的主體,包括間接選舉和直接選舉產生的兩類代表,都要按照要求開展述職活動。然而,當前各地的述職活動在參與主體上普遍存在著“兩多兩少”的現象:即直接選舉的代表述職多,間接產生的代表述職少;基層一線的代表述職多,擔任領導干部的代表述職少的現象,述職對象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不均衡。同時,由于述職對象的確定缺乏公開、公正和透明的產生程序,很多被內定為述職對象的基層代表表示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觸情緒,不利于調動代表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活動的推廣和實施,如何克服述職主體的片面性是當前開展代表述職活動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為此,一開始不宜全面展開,要注意把握好節奏。每個地方首先可安排在那些代表作用發揮明顯、基層組織健全、群眾基礎較好的一至兩個選區先行一步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擴大范圍,待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展開。建議組織全體代表和有關單位到會觀摩,正面直觀地引導代表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同時,運用現代傳播技術錄制代表述職活動場景制成范本,供區域范圍內的更多選區或選舉單位學習借鑒。 2.探索述職的形式。現行法律只是作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報告履職情況”的原則性規定,至于采取何種方式報告履職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為地方人大的探索實踐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從目前各地的做法來看,主要是采取口頭述職和書面述職兩種形式。筆者認為,代表述職的形式可結合實際情況分類推進。具體而言,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較為系統地開展代表述職、評議和測評活動,程序如下:先由會議主持人說明代表述職的重要意義和述職代表的基本情況,再由代表向選民詳細報告自己履行職責的情況,或者由幾位代表集體報告履職情況,然后由選民(或選民代表)結合述職報告進行評議發言(主要是實事求是地對述職代表進行評價,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建議),最后由述職代表作表態發言,根據選民評議意見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必要時,還可以組織選民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條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簡化程序,即確定述職對象后,在所在選區確定選民代表,向其述職。必要時,也可以嘗試采取書面述職的形式,擴大這一活動的社會影響。但是,考慮到書面述職缺少代表與選民之間的互動交流,也不便于評議意見的提出和問題的整改,從而弱化述職的實際效果。因此,建議還是以會場口頭述職為主。 3.把握述職的內容。代表向選民述職的內容,主要是“三述”,即述大會期間履行法定職責和閉會期間參加代表活動的情況;述走訪聯系選民、反映社情民意、為民辦實事情況;述帶頭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人大決議決定以及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綜合各地的成功做法,代表述職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宣傳和模范遵守憲法、法律的情況;二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人大決定、決議情況;三是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四是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執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協助黨委、政府推進工作的情況;五是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密切聯系群眾,為選區和選民辦實事的情況;六是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后改進措施等。在這些方面,需要人大工作機構加強業務方面的指導把關,注意引導代表明確述職的目的,端正述職的動機,并實事求是地剖析存在問題、提出努力方向及具體措施,避免講成績多、談問題少,且往往把集體的工作和成績歸于個人,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則講客觀因素多、談主觀問題少的現象。 4.強化述職的組織。根據代表產生的方式,組織述職的責任主體應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選舉代表的述職活動。對這類代表的述職,可以參照換屆選舉時建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做法,按選區成立述職評議領導小組,主持開展述職活動。另一類是間接選舉代表的述職活動。根據法律規定,這類代表應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并定期報告履職情況。按照實際工作情況,間接選舉的代表更適合向原選舉單位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述職,再由人大常委會在每年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向全體代表報告代表的述職情況。 5.用好述職的結果。要達到代表述職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述職的內容、形式等問題上做好文章外,還必須在述職的結果上認真對待。
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落實:一是組織測評。述職評議結束后,分發《人大代表述職測評表》,組織選民代表按照按“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以無記名的形式進行民主測評,并當場公布測評結果。二是限期整改。述職評議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會議的評議情況,形成書面述職評議意見,送達述職代表本人,并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三是兌現獎懲。對被評為優秀等次者,同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大力宣傳,對嚴重不稱職或整改不達標及拒不落實整改意見,選民代表或選舉單位反映強烈的述職代表,可依法罷免其代表資格,切實增強述職的綜合推動效應。
來源:常德津市
作者:任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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