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五日前由選舉單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的,應當通過大會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的,應當經所在代表團團長批準。”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采用舉手方式”修改為“采用按電子表決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六、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
七、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在推選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出缺時,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將第一款中的“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作為第二款。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在“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和”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八、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修改為“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的五日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的,應當通過大會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
“列席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刪除第二款。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除第一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將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修改為“并于當年九月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和表決,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在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十五、將第五章標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修改為“審查工作報告、計劃和預算”。
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其中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修改為“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七、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向大會作關于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向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總預算草案。”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代表團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及計劃草案、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在《湖南日報》、湖南人大網等本省主要媒體上公布。”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在“副省長”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省長”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將第二款中的兩處“進行選舉”修改為“進行投票選舉”。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將其中的“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
二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當選,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其他各項選舉的當選人名單,由主席團發布公告。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大會選舉產生、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進行憲法宣誓。”
二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十四、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除第一款中“的職務”。
二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第一款“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后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半數以上”修改為“過半數”。
二十七、將第八章標題“調查委員會”修改為“特定問題調查”。
二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刪除第二款中的“一人”;第三款修改為:“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編輯簡報,印發會議。”
三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將第二款修改為:“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不超過十分鐘,對同一議題再次發言的,不超過五分鐘。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不超過二十分鐘,對同一議題再次發言的,不超過十分鐘。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未發言或者有補充意見的,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三十一、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其中的“經會議主持人許可”修改為“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三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其中的“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修改為“采用按電子表決器方式”。
三十三、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其中的“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湖南政報》和《湖南日報》公布”修改為“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湖南日報》、湖南人大網等本省主要媒體上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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