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作如下規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處罰,不得超過五千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處罰,不得超過五萬元;有違法所得的,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三、政府規章應當在罰款限額規定的范圍內,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非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四、本決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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