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漁業條例》的決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二、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新增、更新改造捕撈船舶,須經縣(市)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三、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四、將第二十七條“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五、將第三十條“進行水下爆破施工”修改為“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
六、增加兩條,分別作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 在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他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或者建設其他涉水工程時,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水生生物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影響評價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經批準或者核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
“第三十一條 過魚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過魚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障過魚設施正常運行。”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湖南省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