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祁陽部分人大代表監督、見證了一起縣人民法院強制搬遷的執行活動。這起執行活動源于縣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3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賀明秀、陳建亮于該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周湘祁、史湘鳳借款本金25.6、100萬元并分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0年3月8日起),賀、陳到期未自動履行,故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賀、陳的房屋及土地。2018年4月2日縣人民法院發出并在祁陽縣浯溪鎮康強街60號賀、陳共有的房屋張貼強制搬遷公告,責令該房內所有住戶在公告張貼之日起7日內搬出房屋。5月12日,祁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了強制開鎖、清點財產等,將房門換鎖后張貼封條。此舉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和震懾力,圍觀群眾紛紛表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來源:祁陽縣人大常委會
作者:趙寶生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