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下午,湖南代表團分組審議“兩高”工作報告,完善科研成果轉化法律保障的話題,引得代表們紛紛發表意見。
引發這個話題的是廖曉軍代表,他從創新中國切入,“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賦予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我認為,這其中就應包含加強對科研成果轉化的法律保障。”
“科研人員的成果轉化,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中間性實驗平臺,這個平臺也需要承擔實驗失敗的風險。”廖曉軍說,然而現狀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對缺乏中試平臺,大部分科技成果處于實驗室階段,應用于實際生產還必須進行二次或三次開發。而作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業,為了規避風險,不愿引進或投資這類科技成果。科研人員如果選擇自己以創辦公司等形式建立中試平臺,過程中往往因不清楚相關法律而陷入困境。
廖曉軍建議,由國家出資建設公共實驗平臺,依法依規為科研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和相關服務,讓科研人員能集中精力搞科研,不需要為成果轉化“傷腦筋”;加強對科研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援助,幫助他們規避在科研成果轉化中的法律風險;完善科技管理體制,讓科研人員能從中獲得與研發成果相匹配的酬勞,確保其知識產權不受侵害。
“科研人員都想自己的成果得到應用轉化,不僅僅是為了經濟效益,更多的是希望為國家和社會帶來改變和作出貢獻。”吳金水代表對這個話題深有感觸,他坦言,不少科研人員專業水平很高,研究的成果質量很高,而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科研成果上卻顯得力不從心。
“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有時需要與企業開展合作,如果碰到無良企業,不僅知識產權被侵害,還會因為不懂相關法律而自身陷入困境。希望司法機關加強這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服務。”吳金水還建議,在法律上完善科技成果融資擔保機制,并建立科技成果融資風險防控制度、科技成果變現制度、風險補償制度等。
(湖南日報北京3月10日電)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冒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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