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在在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與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草案在一些規定上應當進行細化,進而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我完全理解這句話的針對性,但是這句話說得不夠,哪類企業無權要求?我認為都有權要求。”蔡昉委員認為,這一款應該提出政府相應的責任和更有可執行性的法律保障,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對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特殊的支持。
“草案應當進一步細化中小企業融資促進和財稅支持等具體措施的規定,要充分運用多種金融工具,積極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形成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并重的局面,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寬松的環境。同時,對中小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稅收優惠標準、融資扶持標準等具體內容也需要進一步細化,以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全國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議。
有委員指出,由于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原則性很強,因此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和加強相應的配套措施,推動法律的貫徹實施。
何曄暉委員認為,本法從法律名稱上看就是突出了“促進”二字,因此在具體條文上很多規定都相對比較原則,具體的操作實施性不強,條文當中大多用的都是鼓勵、支持、推進、引導這樣的詞匯。
“對于這部法律來說,雖然講的是促進,但實際上是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所以,促進也不是一般性的號召,更不是一種宣言,而是要有一些促進的具體措施和手段。這些措施和辦法需要相應的職能部門去落實,建議國務院職能單位及法律規定的相關具體部門能夠根據本法的精神制定相應具體措施和辦法,使這部法律真正能夠起到促進的作用。”何曄暉說。
“中小企業促進法是一部促進法,其主要內容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因此,關鍵還是在于法律頒布實施后,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下一步,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這部法律的配套措施,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呂薇委員指出。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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