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6月22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們普遍認為,實踐證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是可行的,效果是好的,因此贊成鞏固試點成果并在法律上正式確立。與此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見。
據介紹,修正案草案僅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原則性問題作出規定,為了規范、有序推進此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授權“兩高”共同制定具體辦法。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再斟酌”。
“不能因為增加一個主體就增加一個具體辦法,這樣不利于法治的統一。”郎勝委員說,“修改這兩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賦予檢察機關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權利義務,在具體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當中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相關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訴訟主體是一樣的,執行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可以了,不能因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要另行規定一個具體辦法。”
此外,郎勝認為,從實踐看,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對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公益訴訟的辦法作出了相關規定。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要作出一些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修改相關的司法解釋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專門再制定一個具體辦法。
吳曉靈委員也認為再授權制定具體辦法不太好。“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只是改變了訴訟主體,對在試點工作當中非常有效的做法,是否能在這次修正案中直接寫出來,不要另行制定辦法了。通過訴前建議的方式,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改進,直接寫到條款里,是不是就可以不再制定具體的辦法了。”
“我覺得在某些原則性問題上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確定。”陳喜慶委員建議增加行政公益訴訟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明確哪一級行政機關應該由哪一級檢察院起訴,甚至可以考慮上提一級,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的作用,避免同級監督有可能軟弱的情況出現。
王勝明委員也認為具體辦法由“兩高”制定會涉及較多問題,建議慎重研究。
另外,修正案草案規定,在符合公益訴訟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有常委會委員建議把“可以”改為“應當”。
馮淑萍委員的理由有兩點:一是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現了這些重要領域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已經造成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的,有責任提起訴訟。二是并不是所有這些行為都要走完訴訟程序,還有一個緩沖,就是在提起訴訟前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就是給了改正錯誤的機會,并不是都走訴訟程序。
董中原委員也認為應將“可以”修改為“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不應是可作為、可不作為的工作。另外,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為,首先應提出檢察建議,在檢察建議無效的情況下再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表述更為合理。”此外,他還主張提起公益民事訴訟或支持公益民事訴訟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的訴訟權利,也應將“可以”修改為“應當”。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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