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省地方稅務局局長 張云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2015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一、關于部門決算報表與賬面反映不一致問題的整改情況
問題描述:省地稅局機關維修基金等往來結算資金455.85萬元,未納入資產負債表反映。
整改情況:我局已對老院維修基金等歷史賬目逐項進行了清理,按規定進行了并賬處理,并將在編制2016年度決算報表時予以完整反映。
二、關于部門決算支出科目列示不準確問題的整改情況
問題描述:省地稅局及長沙等3市地稅局將扶貧工作等不屬于協稅護稅的支出312.66萬元,列入“協稅護稅”科目核算。
整改情況:全省各級地稅部門承擔了省委、省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安排部署的定點扶貧、對口援建、支持民族縣縣慶等工作任務,營造了良好的外部協稅護稅環境,由于該部分支出并非地稅部門直接用于稅收征管,為便于核算成本管控支出,我局將該類支出在“協稅護稅”科目予以了反映。審計指出后,我局已對上述扶貧工作支出等不屬于“協稅護稅費”科目的支出進行了調賬處理,并嚴格規范了“協稅護稅費”科目使用,明確該科目的核算范圍為“用于協稅護稅報酬、有獎發票等方面的支出”。今后,我局還將加強會計科目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關于違規使用專戶收繳稅款問題的整改情況
問題描述:一是瀏陽市地稅局等6家地稅局違規利用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收繳耕地占用稅3.99億元;株洲市天元區地稅局等4家地稅局違規利用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本地各類稅款1.46億元;二是懷化市地稅局直屬局和茶陵縣地稅局通過稅務代保管資金專戶,在省地稅局尚未下達審批通知前,征繳5家公司耕地占用稅1923.73萬元。
整改情況:一是違規使用專戶收繳稅款問題的整改。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和待繳庫稅款專戶是各地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開設的稅收專戶。審計指出兩個賬戶使用不規范的問題后,我局對稅收專戶使用情況開展了全面清查,已督促相關市縣稅務局將超范圍使用專戶的稅款劃繳國庫,并下發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資金賬戶管理的通知》(湘地稅函〔2016〕82號),規范代保管資金賬戶和待繳庫稅款專戶的使用,嚴格落實稅收賬戶定期檢查制度。其中,使用代保管資金賬戶用于征繳耕地占用稅,是2010年“兩稅”移交時根據我省耕地占用稅“先稅后證”的成熟經驗采取的征管措施,并以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三家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管業務交接工作的通知》(湘地稅發〔2010〕34號)予以了明確。審計指出后,我局已停止使用代保管資金賬戶征繳耕地占用稅,并重新明確耕地占用稅的征繳程序,從征管機制上杜絕了擴大代保管資金賬戶使用范圍的問題。
二是提前入庫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整改。審計報告指出的懷化、株洲兩個單位提前入庫5家企業耕地占用稅1923.73萬元,系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違反了省地稅局下發的耕地占用稅征收程序,在未取得省局審批通知前,將已繳入代保管資金賬戶中的耕地占用稅繳入了國庫。經查,5家企業耕地占用稅在入庫后均已取得省局審批通知;目前,省局已經廢止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省級批地耕地占用稅征收程序的通知》(湘地稅函〔2011〕42號),停止使用代保管資金賬戶征繳耕地占用稅,并重新明確了耕地占用稅征繳程序,納稅人依法申報耕地占用稅,并經主管地稅部門核實計稅面積、計算應納稅額后,直接將稅款繳入國庫,從征管程序上杜絕了提前入庫的問題。
四、關于稅收征收方式不當問題的整改情況
問題描述:桑植縣地稅局等23家地稅局對屬于特殊行業或特殊類型納稅人的湖南昌隆律師事務所、湖南益誠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1家企業,違規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整改情況:我局已責成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在“金稅三期”征管系統對41家企業征收方式進行調整,并將該項內容納入我局2016年度稅收執法督察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清理。今后,我局將嚴格落實政策規定,全面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確認工作;同時加強涉稅輔導,幫助企業健全財務管理,完善會計核算。
五、關于少編或多編支出預算問題的整改情況
問題描述:省地稅局機關檔案管理費等行政運行支出274.35萬元,未編入機關年初預算,而是列入了系統財務預算。
整改情況:我局已在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工作中,嚴格區分機關與系統財務支出,準確編制預算,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省審計廳對我局預算執行情況的嚴格審計,對我局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率,規范會計核算等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此,我們表示感謝和敬意;同時,真誠感謝省人大常委會對省地稅局的關心和愛護!我局將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狠抓制度落實,不斷提高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