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法制委審議的代表議案1件,即湘西自治州代表團劉路平等24名代表提出的關于制定《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序規定》的議案(第1號)。議案提出,由于現有法律法規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導致報批工作不規范不統一,相關方面有時無所適從。因此,隨著立法法的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專門立法,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報批程序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議案還提出了具體草案。
法制委對劉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我省地方立法條例的修改工作已經列入了2016年常委會立法計劃,因此,為節約立法資源和立法成本,決定將議案的審議與地方立法條例的修改工作結合起來,一并進行,據此制定了具體工作方案。11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四十次全體會議,對該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法制委認為,劉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議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序規定,針對性強,對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很有現實意義。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歷來重視對報批程序的規范化工作。早在1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就制定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長沙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程序的規定》。2000年立法法頒布實施后,2001年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制定的《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將上述程序規定的內容以專章的形式予以吸收。十幾年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做好審查批準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立法工作不斷向前推進,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對新時期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條例有些規定確實過于原則,需要完善。《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改工作列入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后,從3月開始,常委會法工委著手地方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代擬工作。在修正案草案的起草修改過程中,對劉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議案逐條進行了反復研究,盡量充分吸收。其中,對議案中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計劃報送、立法指導以及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說明內容等諸多方面進行了規范,對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批準工作機制也提出了調整方案。10月17日,我委派員赴湘西自治州向劉路平代表匯報溝通,聽取意見。
鑒于議案的實質精神和核心內容已經在地方立法條例的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比較充分的吸收,可以不再另行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同時,建議對議案中需要從工作層面進行規范的內容,由主任會議適時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