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鐘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體現了湖南實際情況,突出了規范的重點,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審議意見會同有關方面,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四十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財經委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21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于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后,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法制委審議認為,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于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符合我省的實際。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中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系對本級部門和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監督內容中增加基金管理、世界銀行貸款等。據此,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明確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調整和決算編制情況”實施財政監督。同時,鑒于世界銀行貸款有的已列入政府預算或基金預算,有的已列入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故此不作重復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其財政監督的有關事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的規定不準確。據此,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監督工作的指導。”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財政部門和被監督單位建立健全財政內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財政監督效能。據此,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明確監督職責,加強對監督人員的管理。”“被監督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完善財政資金內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財政違法行為。”
3、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是否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財政監督的方式。據此,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明確為:“財政監督可以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日常監督一般與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結合進行。”
5、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中的“多次發生重大財政違法行為”和“不及時依法處理”等規定,在實踐中難以確認,不好操作,而且逐項列舉難免有遺漏。據此,參考審計法、我省審計監督條例的表述,將該條修改為:“財政監督人員實施監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財政部門監督的規定。鑒于預算法、審計法和我省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審計監督條例對財政部門已作出相關監督規定,故本條例不再重復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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