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 王國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6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為了做好《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工作,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了省財政廳關于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和立法情況匯報,赴部分市縣開展了調研,先后召開省直部門座談會和部分市州人大財經委、市縣財政局負責人座談會,聽取了意見和建議。2016年7月15日,我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財政監督地方性法規,自2000年7月實施以來,對規范財政監督工作、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經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現代財政體制的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的范圍、重點、方式和程序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財政監督面臨一些新情況。同時,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特別是新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陸續實施,對財政監督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原條例的一些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與財政監督工作實際不相適應。因此,對原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為了進一步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我委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于監督范圍
《條例(修訂草案)》總則第二條對財政監督的對象和主要事項作了規定,但列舉不全面。建議參照財政部《財政部門監督辦法》予以完善。一是將“個人”列為監督對象。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將有關責任落實到了個人,也明確賦予了財政部門依法對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的職責。二是對監督事項作進一步補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第二條第(五)項明確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授權由財政部門監督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將本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及執業情況、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政府性債務、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等內容列入監督事項。
二、關于監督方式和程序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對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作了規范。日常監督主要就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政府性債務、國有資產監督等重點監督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專項監督主要對專項監督檢查的方式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結合兩章的內容看,《條例(修訂草案)》對財政監督范圍、重點、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表述不夠清晰,邏輯性、條理性不夠強,對日常監督的方式和程序、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重點等,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范。建議參照財政部《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的規定,結合財政監督工作實際,按照監督范圍與權限、方式與程序的邏輯順序,對相關內容重新梳理規范。
三、關于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財政監督效能,既是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的重要內容,也是被監督單位加強內部監督的重要手段。為此,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一條,明確要求財政部門和被監督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要求,切實規范權力運行,加強監督檢查,健全內控機制。
四、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修訂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僅設置了兩條,存在內容不夠完整、表述不夠準確的問題,建議補充完善。一是《條例(修訂草案)》作出的行為規范,都應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條例(修訂草案)》應作銜接性規定。二是第三十五條第(一)、(五)項難以認定,不好操作,建議修改。
五、其他建議
(一)建議在第四條“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后,增加“加強財政監督能力建設”。
(二)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款,都對財政部門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作了規范,條文分散,為避免重復,建議予以綜合、歸并。
(三)第二十三條第(四)、(五)項中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建議參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明確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四)第二十九條屬于法律責任的內容,建議刪除。
(五)我省2015年出臺的《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對鄉鎮財政機構實施財政監督作了全面規范,因此建議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鄉鎮財政機構實施財政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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