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省財政廳廳長 鄭建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本《條例》的必要性
2000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實施以來,對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政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特別是2015年1月新的《預算法》正式施行,原來的財政監督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對財政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和監督重點等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修訂本《條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財政廳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成立了由廳長為組長的《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具體工作方案,先后征求了14個市州、58個縣市區財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赴長沙市、衡陽市、郴州市、醴陵市等12個市縣開展了立法調研,2月28日廳黨組召開了專題會議進行了研究,2月29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后,書面征求了省直部門和市州政府的意見,赴長沙市、衡陽市、郴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在省政府門戶網站、省政府法制網公開征求了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省直部門協調會。3月30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討論。5月4日,省人民政府召開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修訂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條例(修訂草案)》的結構。原《條例》只有20條,沒有分章。《條例(修訂草案)》共37條,內容較多。為了便
于理解,分為總則、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監督措施與結果運用、法律責任等6章。
(二)增加了日常監督內容。為了轉變原來的財政監督注重“事后差錯糾偏”的監督模式,實現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
合和覆蓋所有財政資金、財政運行全過程的要求,《條例(修訂草案)》結合日常財政管理工作,對日常監督作出了規定。
(三)完善了專項監督程序。原《條例》關于專項監督程序的規定比較分散,而且不完整。《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國家財
政部《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專項監督程序進行了梳理和完善,并作為專章予以規定。
(四)完善了監督措施與監督結果的運用。為了保證監督的效果和威懾力,《條例(修訂草案)》對監督措施與監督結果的運用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三種監督措施,分別為:財政部門可以責令被監督單位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財政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暫停撥付有關財政資金;發現被監督單位的規定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可以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糾正;對被監督單位的財政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二是加大監督結果運用力度。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結果作為資金撥付、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預算安排、調整的依據;被監督單位應當根據監督結果,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政管理水平。《條例(修改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