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核安全法草案二審稿今天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按照確保核安全應當從高從嚴的要求,重點圍繞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和風險防控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
草案二審稿將放射性廢物明確納入適用范圍。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是影響核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滯后于核能發展的需要,加強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刻不容緩。鑒于此,有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一審稿關于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內容比較單薄,建議補充完善。有的建議增加放射性廢物運輸的規定。
此次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相關規定。一是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在國家規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深地質處置,由國務院制定的單位專營。二是對放射性廢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三是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四是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五是國家對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實行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運輸安全。六是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托運人應當在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對運輸中的核安全負責。
完善核事故應急體制機制
針對草案一審稿中對于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完善核事故應急的體制機制。
為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同時,草案二審稿明確,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場內核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對核事故應急實行分級管理。
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草案一審稿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對核安全負主要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這類單位應當對核設施、核材料、從業人員和公眾以及環境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草案二審稿明確,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同時還增加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核設施營運單位以及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聘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與核設施安全專業技術有關的工作。法制日報北京4月24日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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