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現(xiàn)場。
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
據(jù)了解,《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自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于預防全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涉及學生人身的傷害事故及“校鬧”事件仍然頻頻發(fā)生,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面臨的安全形勢日趨復雜,人民群眾對學生人身安全有更高的期盼,國家對學校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條例(修訂草案)》根據(jù)新形勢,擴大了適用范圍,將原《條例》中不包括的幼兒園、高等學校的學生納入了適用范圍;完善了各類主體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職責,特別是對公眾反映強烈的校園欺凌、學生實習安全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完善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機制,加強對“校鬧”的打擊力度;加強責任追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等都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條例(修訂草案)》。分組審議時,有委員認為,修訂草案較詳細地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的職責,但在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公安機關的職責不夠明確,使得公安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擔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而多有顧慮,建議借鑒江西省在制定有關條例時的做法,在處理一章增設一條,對公安機關在事故處理中的程序措施作出具體規(guī)定。如江西省在有關條例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學生死亡的事故,應當依法及時對死亡原因、死亡性質作出結論。”
有的委員認為,當前,各級學校學生自殺、教職工實施侮辱、毆打學生(幼兒)以及各類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fā)生,這些都是心理健康教育不夠的原因,因此,建議要重視學生和教師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在條例中增加有關學前教育機構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衛(wèi)生和心理健康常識教育、對高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測試和重視教師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內容。
來源:湖南人大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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