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對“一府兩院”的行政、執法和工作情況實施的監督。這種監督,既是一種制約,又是一種支持和促進。
支持,是人大的一種職責,尋求人大支持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利,當然,支持的內容要限于合法的和必需的行為。而監督,既是人大的一種職責,更是人大的一項權力,監督的基本功能是對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制約,其價值和意義是僅作為一種職責的支持所不能比擬的。支持不具有法定的規范和程序性。監督一般是監督主體的主動行為,無論監督對象愿意與否都要進行監督。監督行為一旦啟動,其所進行的每一步直至作出最終的決定,都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換而言之,法律對于監督的規范性和程序性要求更勝于對支持的要求。
有人總喜歡把支持與監督放在一起相提并論,其實監督與支持兩種不同角度的事情,而監督與被監督才是一對兒矛盾。如果在強調監督的同時總是強調支持,就把支持與監督不適當聯系起來,似乎監督就一定不支持,推而廣之似乎堅持監督者就是不支持工作,使得監督更加蒼白無力。誰都知道,不受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但往往總是有人不太情愿接受監督,有時候連程序監督都嫌麻煩,認為耽誤時間,影響工作效率。有些應由人大決定的重大事項,相關機關并沒有提請人大討論決定,而是直接決定。只有遇到群眾反映大、工作壓力大、推進難度大的問題時,如危改拆遷、創建衛生城市等,才愿意提請人大介入,接受代表視察,甚至希望人大就此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人大與“一府兩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都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為了共同的目標開展工作。人大監督從根本上講是對人民負責,以有效的監督保證“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被監督者要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誠心誠意地改進工作。監督與支持的關系是絕不可加以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尤其不能強調支持而談化、排斥甚至取消監督。
所以,一方面要對人大支持的責任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尋求人大支持的權利加以肯定。而另一方面國家權力機關應履行好必不可少的監督職權和職責,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進行有效的制約。應該支持而未予支持,或者未予良好支持,是人大的失職;而應該監督而未予監督,或者未予有效監督,更是人大的失誤。人大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既要支持又要監督,應在支持中監督、在監督中支持。
來源:龍山縣人大辦
作者:陳長雄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