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6年7月19日
省人大常委會:
201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正案(草案)的議案》。6月23日,法工委召開座談會,征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國土廳、住建廳、交通廳、散辦的意見。7月12日,法制委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對《〈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7月18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的匯報,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修改5件地方性法規是貫徹落實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適應部門職責調整的需要,是必要的,建議將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關于《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修改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收費單位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準、范圍收費。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取消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修正案草案建議修改為:“禁止收費單位不按照物價、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文件規定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收費。”我委認為,收費許可證制度已取消,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已失去存在意義;而且修正案草案的規定與條例第六條矛盾。因此,建議刪除該款規定。
二、關于《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的修改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業的部門(以下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的實施,并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職能調整,市政公用事業項目中的城市公共客運不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改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據此,修正案草案建議增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我委認為,政府職能以后還可能進行調整,在法規中不宜將部門固定化。因此,建議將該條中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有關部門”。這個表述既包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以后政府職能調整中新確定的負責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部門。同時,將條例第十條中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有關部門”。由于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業的部門”包括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因此,建議第二款不作修改。
三、關于《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的修改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使用。據此,建議將《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使用袋裝水泥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將條例第二十五條作相應修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資金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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