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這是湘潭市獲批行使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此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經湘潭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于9月14日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分為6章52條,在湘潭市人民政府2006年頒發實施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湘潭實際,對相關上位法作出具體化、補充性規定,確立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重點對城市容貌標準的制定、政府規劃建設責任、環衛設施保護和建(構)筑物容貌、城市道路容貌、標語宣傳品、架空管線、早市夜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動物衛生管理等湘潭目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范。《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正式公布施行,對湘潭市規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來源:湘潭市人大常委會
作者:劉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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