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吳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較好地采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對進一步完善二次審議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赴甘肅等地進行了學習和調研,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對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教科文衛委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審議意見,法工委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稿·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5月16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于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辦法草案經過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和多次修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政府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政府職責,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據此,將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的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在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扶持。”同時,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職責明確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發揮社會力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代表性傳承人申請和認定程序及保障機制。據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借鑒外省做法,在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同時,為健全代表性傳承人保障機制,對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同時,增加“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認識,尤其要鼓勵青少年參與進來。據此,將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修改為:“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三、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要處理好保護與開發的關系,充分發揮其市場價值,同時防止過度開發。據此,在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中增加第一款:“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參與貿易、旅游等經濟活動。”為防止過度開發,該條第二款規定,在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
四、其他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助。”
同時,根據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三次審議稿第二條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方針進行修改,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其內涵和外延。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方針是國務院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上位法已有具體規定,這兩項內容暫未做出修改。
以上報告和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