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董岳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常委會立法計劃,為了做好《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先后赴株洲、岳陽等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部分城鎮、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召開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并赴福建省及福州市考察學習了其立法經驗。8月下旬,我委將條例草案送14個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征求了意見,赴長沙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并組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專家學者、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人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9月9日,我委召開第22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是改善其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安全、實現教育公平的基礎性工作。當前,隨著人口大規模流動和農業轉移人口不斷增加,隨著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部分地方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合理、執行隨意性大,建設不及時、不達標,導致部分地方“上學難”、“入園難”問題突出,“大班額”現象嚴重,難以保證教育質量和學生安全,影響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我委認為,總結長沙市及全省各地的實踐經驗,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制定我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是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體現了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理念,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內容基本可行,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我委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編制
科學合理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高專項規劃的約束力,是保證規劃執行、保障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和基礎。我委建議:一是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進一步明確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責任,并加強教育主管部門在專項規劃編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條例草案第七條中進一步明確專項規劃編制依據、標準等,增強約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強對城市住宅區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約束。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規劃建設五千居民以上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并將現有規定修改為“規劃建設一萬居民以上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居民以上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級中學”。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三款前增加規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區配置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達不到前款規定要求的,應當補充規劃配置或者結合周邊區域規劃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配置相應的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以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四是加強對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議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覆蓋城鄉所有社區、村(組),保障所有適齡幼兒、兒童的入園、入學需求”。農村小學學生上學距離超過一定標準或者交通、通行條件惡劣的,應當設置寄宿制學校或就近合理設置教學點。農村初級中學學生上學距離超過一定標準的,應當設置寄宿制學校。
二、關于教育用地的預留和控制
土地資源尤其是城鎮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一定區域內的土地資源一旦用盡,再要在此區域內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就會十分困難。因此,必須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布局專項規劃確定的學生、幼兒人數,按照生均用地面積標準足額預留建設用地。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合并,參考國家已出臺的農村中小學校、城市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標準,進一步確定城市中小學校、農村幼兒園的生均用地面積標準,并按此標準預留建設用地。同時,為了防止預留的教育用地被擠占,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需要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應當書面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配建
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但是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政府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有利于籌集建設資金、統一施工管理、實現“四同步”。政府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政府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將該條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予以明示,并在國有土地拍賣價格中補償了相應的建設費用,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不存在強行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問題。因此,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關于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定總體是適當和可行的。為使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我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通過招標、拍賣確定的開發建設單位就上述事項簽定具體委托協議,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全面履行相關協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刪除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意見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垃圾站”修改為“城市垃圾中轉站”,增加“垃圾處理站(填埋場)”。在第(四)項中增加“車站、碼頭”。
2、條例草案第四章規定的部分條文等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重復,建議予以刪減合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