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張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大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較好地采納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并對進一步完善二次審議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并赴株洲、懷化、婁底等地進行了考察和調研。3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二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統一審議的意見,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3月22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于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和反復修改,已經趨于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城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配套標準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城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配套標準的規定存在空檔,建議予以完善。據此,三次審議稿在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作出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關于學校周邊規劃建設要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應當進一步嚴格規范學校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進行開發建設的事項和距離。據此,三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將有關事項和距離作了修改調整。同時根據調研意見,為保障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在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在第二款增加“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內容。
三、關于政府委托開發商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并規范處理好配套建設中政府與開發商的關系。據此,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有關人民政府可以將其錄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作了刪除、合并,并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修改。
以上報告和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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