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于1987年制定,后于1998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近日召開的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總結了我省農民和基層干部多年來進行村民自治的實踐,針對我省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我省舊的實施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對于加強我省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保障村民自治與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是村民自治的內容,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方式。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當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實施中面臨一系列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是政府與村委會之間職責不清,村自治組織變成了鄉鎮附屬行政機構;一些村委會成員思想觀念落后,民主法治素養差,工作作風、工作方式轉變不到位,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不規范甚至流于形式;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作用發揮不夠;村民自治中村民民主參與熱情不高,民主參與形式少等。所有這些嚴重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深入開展,影響了群眾與村干部關系。法規的修訂堅持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自治”立法宗旨,突出厘清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關系,突出提升村委會成員素質和能力,突出發揮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作用,突出加強村民自治中的協商民主,就許多法律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完善村民自治機制,豐富基層民主形式,力求體現地方特色,增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重點突出,亮點頻現。
村民自治是基層民主和基層治理的主要形式,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社會和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具體體現,是衡量國家治理能力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農民是最大的群體,農村是最基層的社區。村民自治實現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有序政治參與,在參與中同時提升了他們的民主能力和民主素質,具體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上世紀80年代,領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的彭真同志說過,我國民主生活習慣問題要從兩頭抓。上面,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下面,基層實行民主,群眾自己一步步地學會民主。村委會就是個最大的民主訓練班,老百姓通過村民自治管好一個村,將來就可能管好一個鄉、一個縣、一個省,真正體現人民當家作主。基層民主是民主的基礎形態,民主的運行和發展起點在基層。推進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順應了擴大基層群眾有序政治參與的要求,對于推動基層有效治理和社會和諧穩定,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意義重大。
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主導力量,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轉變領導干部領導和管理村級自治組織的行政化傾向,提升基基層群眾主體權利觀念和民主法治觀念。隨時關注本地區的村級自治建設狀況,積極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適時作出促進村級自治制度落實和發展的決議決定。開展視察、調查和執法檢查, 推進政府進一步健全村級組織自治機制,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擴大基層民主參與范圍,豐富基層民主參與形式,不斷提升農村基層民主和治理水平。
(作者潘國紅是啟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蘇人大網特約評論員)
來源:江蘇人大網
作者:潘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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