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會簡史
1957年馬來亞獨立后,仿效英國模式建立了兩院制議會,包括上議院(Senate,馬來文為Dewan Negara)和下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馬來文為Dewan Rakyat)。1963年,馬來亞、沙巴、砂撈越、新加坡合并為馬來西亞聯邦,原馬來亞議會改名為馬來西亞議會。1965年,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獨立,其在馬來西亞議會中的代表地位自動終止。
二、議會地位
馬憲法規定國家政體為君主立憲議會民主制。聯邦議會由最高元首和上、下議院組成,是立法機構,但不是最高權力機關,在涉及統治者身份、特權和地位,以及馬來語作為國語地位等方面的立法權受到一定限制。
馬政府向下議院負責,并接受它的監督。政府實行內閣制,由最高元首任命在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總理,內閣部長人選由總理從上、下議員中挑選并向最高元首提名后確定。
議會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任何法庭無權過問議會召開的任何會議。
三、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下議院議員共222名,由全國劃分的各選區選民選舉產生。下議院每屆任期5年,期滿后自動解散,或由最高元首根據內閣建議提前解散,之后全國選舉委員會在60天內(在西馬)和90天內(在東馬)舉行全國大選。21歲以上的公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下議員可連選連任。最近一次全國大選是在2008年3月8日,執政黨聯盟國民陣線(巫統、馬華公會、印度人國大黨等14個黨)獲140席,反對黨(人民公正黨、民主行動黨、伊斯蘭教黨)獲81席,獨立人士獲1席。
上議院議員共70名,其中由13個州立法議會各選舉產生2名,另44名由最高元首根據內閣推薦委任。上議員任期3年,可連任兩屆,任期不受下議院解散的影響。
四、議會職權
議會的職能包括:1修改憲法;2立法;3審議及監督國家財政;4審議國家政策,并有質詢權。
五、議會組織結構
下議院設下議長1名,副下議長2名。每次新一屆國會開始前,必須推選出1名議長。議長的職責是主持會議,確保會議遵循議會常規進行,并有權懲罰違反議會常規的議員。副議長主要協助議長主持會議。
上議院設上議長1名,副上議長1名。上議長職責與下議長相同。
議會下設遴選委員會、常規委員會、事務委員會、特權委員會、公共賬目委員會等5個委員會。
六、議會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一般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時間約3個星期,如逢政府提交預算案則須約2個月。2009年第一次會議已經結束。下次會議如逢伊斯蘭教齋月及開齋節(9月1日至10月10日左右)將休會。
七、議會立法程序
在程序上,上下議院都可以提出法律議案。事實上,大部分議案由內閣部長提出,其一般會先就提案征得內閣批準,然后提交議會討論通過。各項法案在下議院通過后,須交上議院審議通過,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準。上議院可對法案提出修改意見,提交下議院考慮。議會決定一般由簡單多數表決通過,但涉及取消馬來人保留地等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八、議員制度
議員在議會的發言享有司法豁免權,享受相應補貼和津貼,55歲后可領取退休金。
九、議會黨團
議會分執政黨、反對黨兩個陣營。執政黨聯盟國民陣線在議會設有“國陣后座議員俱樂部”。三個反對黨在議會結成“人民聯盟”,共同擁護同一名反對黨領袖。
十、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行政部門負責議會的日常運作,下設人力資源與管理服務司、立法事務司和外事禮賓司3個司。
上、下議院各設秘書長1名,主要在議會運作程序方面擔任議長顧問,負責監管會議記錄等。
十一、議會對外交往
馬議會與穆斯林國家、英聯邦國家議會來往較密切,具體事務由行政部門的外事禮賓司辦理。上、下議院外事經費獨立,有關出訪、接受來訪須在年度預算內進行。
馬議會按地區設有7個友好小組。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