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會基本情況
南非議會制度源于英國。新南非憲法仍保留《威斯敏斯特法》許多特性,其核心是多數黨執政的多黨議會制。國家和省級有獨立立法機構。地方政府實行議政合一制度,只通過地方法規。
國民議會(the National Assembly,相當于下院)由350至400名議員組成(現為400名),由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選舉,任期5年。其中一半席位由9省按人口比例分配,根據全國選舉結果,從各黨提交的省級候選人名單中產生;另一半席位根據全國大選得票比例,從各黨提交的全國候選人名單中產生。國民議會選舉議長和副議長各1名,設議院主席3名。國民議會屆滿或解散后90天內應舉行大選,選舉新一屆議會。
省級事務委員會(the 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簡稱省務院,相當于上院)代表各省利益,由各省議會推舉代表團組成,共90人。每省代表團10人,分別由省長、3名特別代表(省長任命)和6名常任代表(省議會選派,依各政黨在省議會中比例選出)組成。省務院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主席和常務副主席從各省常任代表中選出,任期5年;另一名副主席由各省推舉其代表團一常任代表輪流擔任,任期1年。
二、議會選舉制度
南非議會選舉分為全國議會選舉和省級議會選舉。全國候選人名單和省級候選人名單分別由各參選政黨提交。議員任期屆滿將全部改選,無連選連任限制。
任何年滿18周歲并通過選民登記手續的南非公民都具有參加議會選舉的資格。海外登記選民可在南非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參加全國議會選舉,但不能參加省級議會選舉。
獨立選舉委員會(IEC)是根據憲法成立的永久性獨立機構。其主要職權包括:根據法律管理全國、省級及地方選舉機構;保證選舉自由、公正;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宣布選舉結果。目前委員會由5名委員、總選舉官等組成。下設地區選舉辦公室、選民登記、選舉調研等部門。
三、議會職權
國民議會主要職權包括:修憲、通過議案(不包括憲法附則中賦予省和地方立法范圍的議案)、選舉總統、授權省和地方進行立法、監督政府等。內閣成員、副部長、國民議會議員或國民議會下設委員會享有提案權。由國民議會選舉的總統不再具有國民議會議員資格,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召集議會特別會議。國民議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對一般性議案或修正案的投票須半數以上議員參加,其他事項須至少三分之一議員參加。總統及非議會議員的內閣成員可出席國民議會并講話,但不具投票資格。
省務院主要職權包括:參與修憲、在憲法規定的功能領域內立法、審議國民議會通過并提交省務院的議案等。省務院實行一省一票制,由各省代表團團長代表本省投票,9省中的5省投票可決定一般性事務。省務院議員及其下設委員會享有提案權。內閣部長和副部長可出席省務院會議并講話,但不具投票資格。
議會主要通過問詢、重大問題辯論、動議投票等方式對政府進行監督。議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有權要求任何人或機構向其報告相關事項。國家緊急狀態只能以議會法案形式宣布。議員可向內閣部長提出質詢。議會質詢包括小型辯論、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等。議會對政府實行監督的另一方式是由中央部委、國家機構、公共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
國民議會中有3名議員負責與政府聯絡。總統從內閣中任命1名國民議會的政府事務負責人(Leader of Government Business),負責處理議會中涉及行政部門事務。議長任命1名議員為總統議會事務顧問,另1名為副總統議會事務顧問。
五、議會有關制度
(一)委員會制度是南非議會一項重要制度,設有由國民議會和省務院共同參與的臨時性特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和聯合常設委員會(Joint Standing Committee)。國民議會下設專門委員會(Portfolio Committee)和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每個專門委員會對應政府一個行政部門。省務院下設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
1.兩院聯合常設委員會(Joint Standing Committee)包括:憲法審議聯委會、道德和議員利益聯委會、國防聯委會、撥款聯委會。
2.國民議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
名 稱 |
(1)農業、林業和漁業委員會 |
(2)藝術與文化委員會 |
(3)通信委員會 |
(4)獄政委員會 |
(5)國防與退伍軍人委員會 |
(6)基礎教育委員會 |
(7)財政委員會 |
(8)經濟發展委員會 |
(9)農村發展與土地改革委員會 |
(10)國際關系與合作委員會 |
(11)醫療衛生委員會 |
(12)內政委員會 |
(13)人居委員會 |
(14)司法及憲法發展委員會 |
(15)勞工委員會 |
(16)能源委員會 |
(17)國有企業委員會 |
(18)公職及行政管理委員會 |
(19)公共工程委員會 |
(20)警察委員會 |
(21)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
(22)社會發展委員會 |
(23)體育娛樂委員會 |
(24)貿易和工業委員會 |
(25)交通委員會 |
(26)水利與環境事務委員會 |
(27)聯合執政與傳統事務委員會 |
(28)旅游委員會 |
(29)高等教育與培訓委員會 |
(30)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委員會 |
(31)礦業委員會 |
3.省務會下設的特別委員會包括:經濟發展委員會、教育和娛樂委員會、財政撥款委員會、行政執政委員會、土地和環境事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勞工和國有企業委員會、安全和憲法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貿易和國際關系委員會、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委員會、個人提案和特別申訴委員會。
(二)督導制度是議會黨團活動的重要制度。各黨團督導由各黨提名,議長任命,是各黨團議會事務的發言人,負責會議的組織、黨團內紀律檢查、考察出勤、保證投票率等管理協調工作。各黨團根據其議員人數有數量不等的督導。例如,非國大對應每個國民議會的專門委員會設有一個督導,負責推行其政黨的政治理念和政策、監督委員會內黨員的組織和紀律等政治管理職能。部分督導負責議會會議期間發言、辯論和投票的協調。還有部分督導負責本黨團議員的住宿、交通、旅行等后勤保障工作。多數黨的總督導被賦予議會程序方面的特殊職能。最大反對黨的總督導在議會亦享有特殊地位。
六、議會立法程序
議案分為四種:憲法修正案、不涉及省級事務的普通議案、涉及省級事務的普通議案、財政議案。
提交國民議會的議案只能由部長、副部長、議會委員會或國民議會其他議員提出,其中財政問題提案只能由財政部長提出,行政部門議案在提交議會前須經內閣審議。議員個人提交的議案為私人議案。提交省務院的議案,只能由省務院議員或下設委員會提交。
議案一旦提交議會,國民議會議長和省務院主席及其副手組成的聯合甄別機構將根據有關法律對議案進行分類。如某一議案種類劃分不清,將被退回并按要求劃分為多個單獨議案。
經分類的議案將被分送至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修改意見。如議案中較多涉及公共利益,有關委員會可組織公眾聽證會。委員會將審議意見報告提交兩院中相關議院進行討論。議院可將議案退回委員會重新審議。如某一議院同意并通過議案,則將該議案提交另一議院審議。經兩院同意通過后的議案交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總統有權將議會通過的議案退回重議,直至送交憲法法院裁決。如憲法法院裁定有關議案符合憲法規定,則總統必須簽署該議案。
國民議會和省務院設有聯合規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涉及兩院共同事務的規則和法令,包括決定加快立法程序、建立并規范兩院聯合委員會等。國民議會通過的議案如需征求省務院意見則提交省務院審議。如省務院要求修改,國民議會須重新審議。省務院通過的所有議案均須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如兩院就某一議案不能達成一致,由兩院聯合仲裁委員會(各9名代表,其中省務院代表由各省代表團分別指定1人擔任)確定主導復議的議院,直至最終由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七、議員制度
議員作為選民代表,需為公眾利益服務,對選民負責。議員有義務向公眾解釋政黨政策。議員必須遵守由議會各委員會制定的議員行為準則。議員應每年向議會登記其家庭財政狀況,其中絕大多數內容向公眾公開。
議員工作主要分為兩個時期:議會會期和選區工作時期。議會開會期間,議員的主要職責是:提出并審議議案,參與議會辯論等。在選區工作期間,議員的主要職責是:與公眾廣泛接觸、解決選民關心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報告議會。政黨按月向議員發放選區工作補貼。
八、議會對外交往
國民議會國際關系與合作專門委員會負責與對外關系有關的立法工作,監督政府國際關系與合作部,并代表議會開展對外交往。議會國際關系部(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ection),負責協調、聯絡議會對外交往具體事宜。中國是第一個與南非建立議會定期交流機制的國家。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