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會簡史
利比里亞共和國由在美國獲得自由并返回非洲大陸的黑奴建成,是非洲大陸首個共和國。利于1847年通過第一部憲法,并仿照美國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基本政治體制。
自1847年至1980年,利政局相對穩定,議會運作基本正常。但此后,利政局陷于動蕩,議會亦幾經變遷。1980年,代表土著居民利益的塞繆爾•多伊發動政變建立軍政府,隨即廢除1847年憲法,著手修憲。歷經近3年的起草、評議、修訂后,新憲法于1984年通過全民公投,1986年1月開始實施。新憲法剝離了舊憲法中維護美國移民后裔統治的成分,但對議會制度、政黨制度及選舉制度等核心內容未作重大調整。1989年12月,流亡國外的前政府官員查爾斯•泰勒率武裝部隊攻入利境內,利內戰爆發,議會停止運作。1991年4月,利國內各主要政治組織代表成立臨時議會。1994年3月,臨時議會被由35名委任成員組成的過渡期立法會議所替代,過渡期立法會議任期6個月,后被多次延長。1997年,利舉行全國大選并產生了新的兩院制議會。但隨后的幾年中,利國內依舊政局不穩,戰事不斷,議會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經國際社會努力,2003年利內戰結束并于2005年11月舉行大選,選舉產生利歷史上第52屆議會。
二、議會地位
利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代表人民監督總統,并享有立法權。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行使行政權。最高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享有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
(一)議會與總統的關系。總統有權提名、任命和委任內閣部長、大使、首席大法官、州長和市長等官員,但須征得參議院同意。總統有權代表國家締結對外條約和法律文書,但須獲得兩院多數議員的批準方可生效。總統每年要向議會報告國情咨文。議會有權以叛國、賄賂、違憲等罪名彈劾總統。在總統健康狀況不佳時,由議會宣告總統沒有能力繼續履行職責。當總統和副總統因免職、死亡、辭職、不具備工作能力而出現兩個職位同時空缺時,眾議院議長出任代理總統,并于90天內組織新的總統選舉。
(二)議會與最高法院的關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由總統提名,但須征得參議院同意。議會有權設置包括巡回法院、上訴法院等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議會有權以失職、瀆職、叛國、賄賂等罪名彈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最高法院享有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以及對除當事方為大使、公使或其他國家之外的任何案件的初審和終審權,議會不得以立法等方式剝奪最高法院的上述權力。
三、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一)選民資格。年滿18歲的利比里亞公民均有權在所在選區參加選民登記,并在該選區參加投票,精神失常者或法院宣布無資格參加投票者除外。
(二)候選人資格及產生辦法。議員候選人須是在利比里亞或所在選區居住1年以上且是納稅人的利比里亞公民。參議員候選人須年滿30歲,眾議員候選人須年滿25歲。
議員候選人由各政黨、政黨聯盟或獨立參選人所在的組織在選前90天向國家選舉委員會報名,并提交候選人基本信息、財產登記和納稅證明等文件,國家選舉委員會核實有關情況后,正式宣布候選人名單。
(三)議員選舉辦法。參議員由各州注冊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州選出2名。為保持參議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2005年內戰后的首次選舉中,每州兩名當選參議員,得票多者任期9年,得票少者任期6年,此后獲選的參議員任期一律為9年,可連選連任。眾議員由各選區注冊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選區1名,任期6年,也可連選連任。
(四)選舉制度。議員選舉為秘密投票。在大選年,參議員、眾議員的選舉在10月的第二個星期二舉行。候選人必須獲得所在州或選區的簡單多數票才可當選。如果在首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簡單多數票,則由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在次周二進行第二輪選舉,得票多者獲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結束后的15天之內公布。
(五)選舉的種類。除大選年議員選舉外,由于死亡、辭職、被取消議員資格等原因出現議員席位空缺時,還應進行補選。議長應在議員席位出現空缺的30日內通知國家選舉委員會,國家選舉委員會在90天內組織補選。但如果議員空缺距大選不足90天,則不再進行補選。補選產生的議員,任期至原議員的任期結束時止。
(六)52屆議會兩院議員構成。利52屆議會于2005年10月經選舉產生,由30名參議員和64名眾議員組成。目前,各黨派和政黨聯盟在兩院所占席位情況如下:
政黨名稱(簡稱) |
參議員人數 |
所占比例 |
眾議員人數 |
所占比例 |
兩院總人數 |
所占比例 |
||||
民主變革大會(CDC) |
3 |
10% |
16 |
25% |
19 |
20% |
||||
改造利比里亞聯盟(COTOL) |
7 |
23% |
8 |
13% |
15 |
16% |
||||
團結黨(UP)* |
5 |
17% |
9 |
14% |
14 |
15% |
||||
自由黨(LP) |
3 |
10% |
9 |
14% |
12 |
13% |
||||
和平民主聯盟(APD) |
3 |
10% |
5 |
8% |
8 |
9% |
||||
全國愛國黨(NPP) |
3 |
10% |
4 |
6% |
7 |
7% |
||||
利全國民主黨(NDPL) |
2 |
7% |
1 |
2% |
3 |
3% |
||||
新政運動(NDM) |
0 |
0% |
3 |
5% |
3 |
3% |
||||
全利聯盟黨(ALCOP) |
1 |
3% |
2 |
3% |
3 |
3% |
||||
統一民主聯盟(UDA) |
0 |
0% |
1 |
2% |
1 |
1% |
||||
全國改革黨(UDA) |
0 |
0% |
1 |
2% |
1 |
1% |
||||
無黨派議員 |
3 |
10% |
5 |
8% |
8% |
9% |
||||
兩院議員合計 |
30 |
100% |
64 |
100% |
94 |
100% |
||||
(注:*表示執政黨,其與行動黨、利統一黨于2009年4月簽署三黨合并意向,正式合并尚有待三黨全國代表大會確認通過)
四、議會職權
(一)新設州及其他行政區劃,調整現有各州邊界;(二)制定國家安全政策;(三)制定共同的防御政策,宣戰、授權總統議和;支持并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在國防撥款不能到位一年以上時為部隊劃撥款項;制定武裝部隊的管理規則;(四)決議通過征收賦稅、關稅、消費稅和其他收入的政策法規及借款、發行貨幣、鑄造錢幣的決定;審批政府財政預算案;(五)建立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包括巡回法院、上訴法院等;(六)批準加入國際條約和協定;(七)決定國家對外貿易政策;(八)制定有關公民權利、移民歸化及居留居住方面的法律;(九)制定并頒布選舉法;(十)制定刑法及處罰條例;(十一)根據年齡和服務年限,制定不同類別的政府官員的退休金制度;(十二)制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和由本憲法授予共和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五、議會組織結構
(一)參議院議長、臨時議長及參議院組成情況。參議長由副總統兼任,負責主持參議院重大活動。參議長一般不參與議案審議,一般沒有投票權,只有在出現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下可投決定性的1票。參議院自行選舉產生臨時議長,任期6年,主持參議院日常議事,并有權任命各委員會主席。參議員可通過三分之二多數罷免臨時參議長。全體會議是參議院的最高審議和決策機構,任何法案、條款、法律必須經參院全會的討論和批準。參議院現設20個委員會,具體負責起草、審議議案和監督政府工作。委員會分為7個領導委員會和13個專門委員會,領導委員會主席與臨時參議長組成參院領導班子。利參議院各委員會情況如下:
種 類 |
名 稱 |
領導委員會 |
政府事務委員會 |
外事委員會 |
|
籌款與財政委員會 |
|
司法委員會 |
|
紀律和行政委員會 |
|
國家安全委員會 |
|
性別、發展與婦幼委員會 |
|
專門委員會 |
海事和漁業委員會 |
工業和商貿委員會 |
|
國防委員會 |
|
農林委員會 |
|
教育與公共管理委員會 |
|
公共工程和農村發展委員會 |
|
青年和體育委員會 |
|
土地、礦產資源和環境委員會 |
|
港口、電信、信息、旅游及文化委員會 |
|
銀行、貸幣和保險委員會 |
|
國內事務、和解與良政委員會 |
|
經濟事務委員會 |
|
社會保障委員會 |
(二)眾議院議長及眾議院組成情況。眾議院議長由眾議員選舉產生,任期6年。眾議長負責召集會議,有權任命各委員會主席。眾議員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罷免眾議長。全體會議是眾議院最高審議和決策機構,任何法案、條款、法律必須經眾院全會的辯論和批準。眾議院下設34個委員會,分為領導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領導委員會主席與眾議長組成眾院領導班子。利眾議院情況如下:
種 類 |
名 稱 |
領導委員會 |
政府事務委員會 |
外事委員會 |
|
司法委員會 |
|
撥款與財政委員會 |
|
紀律和行政委員會 |
|
公共開支委員會 |
|
性別平等與兒童發展委員會 |
|
國家安全委員會 |
|
專門委員會 |
和平與國家和解委員會 |
計劃與經濟委員會 |
|
商務和工業委員會 |
|
交通委員會 |
|
教育和公共事務委員會 |
|
海事委員會 |
|
銀行和貨幣委員會 |
|
公眾訴求與請愿委員會 |
|
農林漁業委員會 |
|
國內事務委員會 |
|
郵政與電信委員會 |
|
信息、宣傳、文化和旅游委員會 |
|
勞工委員會 |
|
青年與體育委員會 |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
土地、資源與環境委員會 |
|
健康與社會福利委員會 |
|
投資與許可委員會 |
|
遣返與安置委員會 |
|
公共事業委員會 |
|
選舉與就職委員會 |
|
國防委員會 |
|
良政與改革委員會 |
|
合同與專營與公共采購委員會 |
|
人權與民權委員會 |
|
技術發展委員會 |
六、議會議事制度
議會參眾兩院會議分別由(臨時)參議長和眾議長召集,每年從1至8月開會議事,9月起休會。開會期間,每周二、周四舉行全體會議,周一、周三各委員會議事,周五留給議員接待選民或處理選區事務。議長可應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請求延長會期或不定期召集會議,討論國家緊急事務。簡單多數即構成議會議事的法定人數。兩院召開聯席會議時,由眾議長或眾議院委員會主席主持。議會審議一般事項時,如能達成協商一致可通過口頭表決。如不能達成協商一致,要進行舉手或投票表決。
參眾議員均可單獨或聯合提交議案草案。在草案散發后,參議院或眾議院全體會議應即對該草案進行審議(一讀),并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通過組織聽證會、辯論等深入討論該草案,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全會基于一讀結果對該議案進行再次審議(二讀)。如議員對草案內容無異議,則交由議會眾議院和參議院審議。兩院均通過該議案后交由總統簽署生效。總統有權否決議會議案,但總統的否決可以被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再次否決。在此情況下,該議案自動生效。
七、議員制度
任何議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被逮捕、拘押、起訴和審判,不得因其在議院內的言行而受到懲罰。當議員參加會議時,除非其有叛國、犯重罪或者違反治安的行為,否則不得被逮捕。經參議院(或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可以取消某一參議員(或眾議員)的議員資格。但同時,議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及議員行為規范和議會議事規則。
利議員待遇相對豐厚,享有較高社會地位。政府負責為每位議員雇傭13至15人左右的個人班子,包括政治、法律、行政助理及秘書、廚師、司機等。政府還對議員住房、用車等予以一定補貼。
八、其他情況
利議會沒有專門的黨團會議,各黨派議員立場協調程度不盡相同。議員助手制度尚不完善,議會無專門的研究部門。議會兩院均無友好小組。議員普遍對華友好,議會無涉臺、涉藏小組。利參眾兩院每年對外交往預算額分別僅有20萬至30萬美元,受經費所限對外交往和活動不多,迄未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議長出訪一般代表利議會,一般不代表國家與往訪國簽署正式的協議。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