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和審判工作一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橋梁紐帶,是反映司法效果的坐標。近年來,湖南省宜章縣法院在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不斷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強化措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量還是呈逐年上升態勢,居高不下,大量的申訴信訪給法院信訪復查工作帶來了很大壓力,影響了上級機關的辦公秩序,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筆者以宜章縣法院為例,對基層法院在政法委涉法涉訴接訪中心信訪登記反映出來的信訪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以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為鏡,梳理和認清信訪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當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有以下主要特點(一)主體多元化。來訪群眾有普通百姓、農民工等常見來訪群體,也有孤寡老人、低保戶、下崗職工等眾多弱勢群體,還有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戶、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戶等特殊群體,來訪群眾以社會弱勢群體為主,且50歲以上老年人居多;(二)涉法涉訴信訪訴求問題擴大。根據立案信訪部門統計情況看,“求決”和“申訴”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涉法涉訴信訪訴求問題集中在對法院裁決不服,對強制措施及訴訟程序、執行的不滿等。有企業改制、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三農問題、城鎮拆遷安置問題。2015年,統計來信來訪71件,其中涉及刑事審判信訪6件8人,涉及民事審判信訪為24件40人,涉及執行信訪40件60人,涉及房屋拆遷糾紛1件2人。以民商事執行為主,刑事及附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信訪層面逐年擴大,包含法院審判執行的各個方面。(三)重訪、纏訪案件數量上升。有的案件上訪至上三級法院,甚至多次進京上訪,上訪數年。如宜章法院已移交穩控的信訪人譚某、李某,歷經(92)法刑初字第79號宜章法院刑事判決,(92)刑一終字第157號郴州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2008)郴刑再終字第2號郴州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2012)湘高法刑監字第151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駁回,上訪至今,仍有越級上訪的傾向,類似此案的上訪人現已成為職業上訪。(四)上訪請求賠償數額愈來愈高。有的上訪案件初訪時請求事項單一,請求數額幾千元、幾萬元,上訪幾年后請求數額增至幾萬元、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呈現復雜性,處理難度愈來愈大。(五)行為偏激,對抗情緒大。由于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法律常識,有的當事人不重視訴訟程序,比如對過期舉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在因此遭到敗訴時會滿腹牢騷,心中怨氣無法解開而四處上訪,還通過網絡發帖欲引起領導、有關部門和公眾的注意,造成輿論壓力。來訪群眾為表達其訴求,往往采取邀約親朋好友、鄰里聚集來訪,向法院施壓,給案件處理帶來難度。
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日趨增多,處理難度愈來愈大,使法院工作處于被動,既有社會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突出反映在五個這方面:一是在工作中確有司法不公的問題。違背程序法,審查認定事實不客觀,實體裁決不當,適用法律不正確,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的。二是存在瑕疵案件問題。案件未違背程序法,審查認定事實基本客觀,但適用法律不準確或者遺漏法律部分條款,實體裁決部分不當引起當事人不滿。三是“執行難”尚未完全解決,一些案件執行未果的問題。案件承辦人久拖不執、貽誤執行時機和不嚴格依照程序法執行、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有的案件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不當,執行力度不夠,或查封、凍結、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用錯誤,或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四是少數法官的司法作風,人民群眾難以滿意。法官不能保持中立立場,辦案沒有效率,庭審中質證、認證不規范,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審查不細,隨意打斷當事人發言,不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隨意變更開庭時間,案件強行調解,違法調解,對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不予理睬等,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五是立案申訴難的問題或信訪渠道不通暢的問題。應予以立案的不予受理,重復立案,裁定自動撤訴不當,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不及時或不當,回復信訪不及時、駁回申訴、駁回申請再審處理不當。立案信訪部門對信訪案件,一接了之、一送了之,批來轉去,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二、以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為鑒,理性分析問題成因。
(一)司法權威不足。司法權威是司法秩序的維系,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昭示,維護司法權威也就是維護法律權威。由于我國現有的司法制度設置,所有法院做出的判決經過上訪、進入再審都可能失去既判力。相比較,國外若變更法院的一個判決是非常艱難的和少見 。正是這種判決的不確定性,便會出現每一個案件審結后,法院認為沒有錯,當事人認為有錯,或者法院認為沒有錯,而檢察院認為有錯,甚至當事人、檢察院都認為沒有錯,而法院認為有錯的都可能進入再審而導致上訪、申訴,公正的標準不是由法院唯一確定的,法院的司法權威不足。
(二)少數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難以統一。有句話說沒有無緣由的愛和恨,同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中也沒有無緣無故的上訪。一些有悖公正的審理結果,違法的裁決,辦案拖拉的案件,迫使當事人只有選擇上訪的路來維護自身權益。客觀地說,少數案件難以同時保證案件質量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案件結果缺乏公信力是導致上訪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現有的上訪制度對上訪人的權利義務制定的不均衡。現行的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對上訪人的信訪權利人予了充分的保護,而對其義務規定甚少。在德國一些當事人提出申訴,如案件維持了原判,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負責償還啟動再審程序的全部費用。而我國現行的制度沒有任何限制,出現了上訪申訴主體無限,上訪申訴時間無限,上訪申訴理由(條件)無限,上訪審級(次數)無限,在實踐中會誤導當事人,可以不斷申訴上訪,直至到最高法院,即使最高法院的裁決也不相信,還要上中央申訴信訪。無義務的上訪權,無限制的上訪權,無責任的上訪權,使得上訪數量不斷增加,甚至纏訪鬧訪。
(四)以上訪為手段施壓,力求于己有利的結果。在實踐中,很多初訪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就去上訪,理由如辦案拖拉,地方保護,偏袒一方等。這些初訪的案件反映出當事人將上訪作為一種手段向法院施壓,這使有訪必接的良好初衷被一些人濫用,增加了訴訟成本和信訪成本,處理本不應屬上訪的案件所浪費的人力、物力,對真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有著一定影響和破壞,形成信訪申訴無序。
(五)司法作風亟待提高。在案件審理或接訪過程中,少數法官執法作風生硬,方法簡單粗暴,態度冷、橫、硬、沖,使當事人缺少信任感,會使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使法官案結事不了,也結下了恩怨。
(六)立案信訪部門職能弱化。現有的信訪處理辦法大多為群眾接待室,收發信件、記錄意見、報告領導、等待處理的“轉辦”式的工作,由于信訪部門自身不具備一定權限,使上訪人認為最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找權力在上的機構或領導,并且上訪信訪部門也大多是問題從哪里來,回到哪里去。這種信訪流轉方式使上訪人態度更加對立,甚至出現纏訪鬧訪現象。
三、以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為戒,探索整改措施,讓人民群眾滿意
(一)樹立大信訪意識,落實司法為民的宗旨。法院的信訪工作不應只是立案信訪部門的事情,全院干警應樹立信訪意識,增強憂患意識,在司法工作中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信訪工作要體現人文關懷,將信訪問題看作系統工程,不能忙于應付已成為上訪的信訪案件。要在立案、審理、執行、鑒定等各環節,防患于蔚然,增強工作主動性,搞好信訪排查,發現信訪苗頭要主動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匯報。信訪工作要從細微處做起,要體現便民、利民,做好息訪息訴工作,對待每一個當事人,審理每一個案件都要以誠信待人,以法理服人,努力讓人民滿意,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辦案質量、加大調解力度,注重辦案效率和效果的統一。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要通過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公開審判促進公正。從實踐看,嚴格執行程序的案件,不搞暗箱操作的案件,信訪可能性非常小。只有規范的庭審、說理透徹的裁判文書才能讓當事人輸的明白,贏的清楚。另一這方面,做到案件盡量調解結案,加大案件調解力度,是減少信訪的一個重要舉措。同時法院審理案件要堅持案結事了,裁判要注重社會認同,處理好每一起案件,盡可能的符合老百姓心目中接受的公平與正義的標準,不要就案辦案,要盡力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職業化水平。提高法官職業素質,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把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作為法官職業素質的重要手段。法官職業化也就是走精英化之路,很多上訪案件上訪的同時也是在上訪法官,法官素質提高了,案件質量提高了,勢必減少上訪數量。提高法官素質不僅要在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能力上提高,還應在法律思維和道德素養上提高,樹立人人是形象,處處是窗口的理念。轉變司法作風,在法官評價考核體系中,將法官信訪數量列入考核考評細則。讓那些審判實踐少、能力弱、經驗少的初任審判員多審理影響小、難度小的案件,集中優勢審判人員審理那些影響大、有上訪苗頭的疑難案件。使審判人員優化配置,切實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在源頭上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四)加大監督力度,強化辦案與信訪的“一崗雙責”。建立信訪獎懲機制,對那些法官因主觀過錯導致當事人越級上訪,損害法院形象,敗壞法官聲譽的一定要嚴肅處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立案、審判、執行等各環節都要明確第一責任人,哪個階段出問題,追究哪個階段的第一責任人,該階段第一責任人的承辦人、庭長、分管院領導均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增強案件承辦人的工作責任心和防范涉法涉訴的信訪意識,才能有效的將信訪解決在萌芽狀態。
(五)規范信訪秩序,打擊違法信訪行為。要規范好信訪秩序,引導群眾合理表達信訪訴求。對無理信訪,數年纏訪的要耐心勸其息訴,同時,也要分析原因,理性處置,對為達到個人目的而無理取鬧,蓄意煽動,抵毀法院形象,誹謗法官的信訪人要及時固定證據,聯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信訪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起到警示作用。
(六)建立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的長效機制
1、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運行機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民司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信訪工作運行機制和考核機制。宜章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三、四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市委政法委關于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的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制定了院領導接訪制度和信訪案件流程管理規定,對暢通信訪渠道、完善接訪機制、規范辦理程序、規范司法救助制度和落實責任追查制度等進行了規定。
2、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聯動機制。一是加強立案庭與各業務庭室之間的協調配合,落實信訪首問負責制,做好信訪案件預防和處理工作。二是要積極爭取黨委政法委對涉訴信訪工作的領導,調動各方資源,完善信訪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大調處和大化解的信訪工作格局。對于重大疑難或重點案件,由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聯合接訪,共同研究處理。
3、健全涉法涉訴信訪終局性解決機制。根據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要在司法的框架內解決信訪問題,逐級上報上級法院,落實信訪終結制度。涉訴信訪案件經法定程序處理完畢之后,建立信訪報備終結臺帳,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無新事實、新證據再次進行信訪,不再接訪登記,有關部門接待后也不再批轉、督辦。要加大對非法訪、無理訪的打擊力度,維護國家信訪制度的正常運行和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4、落實信訪救助解困幫扶工作。對那些生活困難,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其訴訟風險,減少訴訟成本;對特困群眾案件難以執行兌現而造成十分困難的,可通過落實救助措施,切實解決群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難題,實行司法救助到位,困難幫扶到位,體現法院的司法關懷。
作者:劉建清 鄧國軍 黃祺 楊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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