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信息臺帳不清。為防止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許多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快捷的訴前財產保全,保障了權利人的債權實現,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也因此不斷增多,每年有80件左右。因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處在訴前狀態,一般只是登記于訴前財產保全立案登記薄,未入法院內網系統,管理不夠嚴格,缺乏全面準確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信息臺帳,造成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信息數據不清。
二、對訴前財產保全中的情況緊急認識不一。訴前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實現利害關系人給付債權的重要手段,可及時促成雙方當事人兌現爭議標的款或達成調解協議,大大緩解了審判信訪壓力。目前,對訴前財產保全中規定的情況緊急認識不一,但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尚未作具體的規定,法官對此認識也存有分歧。
三、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移送執行存在問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規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湖南省高院對此也作了操作規程,但在立案移送執行的過程中存在實際操作問題。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入網后,因工作行接和職責不明等原因不能及時移送到執行部門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訴前財產保全工作出現拖延現象,影響了訴前財產保全效果和執行司法績效。
為更好的發揮訴前財產保全的職能作用,筆者建議:
一、完善訴前財產保全工作臺帳。進一步完善訴前財產保全工作信息臺帳,將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立案信息入網,建立全面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信息臺帳,以便為訴前財產保全工作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二、訴前財產保全中的情況緊急應取決于申請人的主觀判斷。因法律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具體情形并無規定,故實踐中判斷情況是否緊急,仍然主要取決于申請人的主觀判斷。當事人的爭議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訴訟周期將不確定,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是隨時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完成。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關系人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是否會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無從掌握和判斷,法律也無此強制規定。
三、規范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移送執行操作規定。為統一規范訴前財產保全移送執行流程,建議開通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移送執行的綠色通道,規范具體辦理時限,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當天立案,當天及時移送執行部門,執行部門接到訴前財產保全執行案件后,在二日內實施保全措施,保全標的在外省的五日內實施保全措施,及時有效的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責任編輯:劉舒尹)
作者:劉建清 鄧國軍 肖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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