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一方系獨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前款規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依法收養的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胎子女系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且只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該子女為女孩的;
(二) 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都不具備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
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均系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網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