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立案不及時。許多受害者往往是在發現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資不低債、或攜款潛逃之后才報案的。而公安機關 接到報案后,未能象對待治安、刑事案件一樣作出快速 反應,一般要拖上一段時間,經過層層研究和審批才決定是否立案。這樣一來,讓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趁機或轉移財產、或毀滅證據、或修改帳目、或攻守同盟,等等,給日后案件的偵查工作增加了難度。
二是合法不合理。某地有位房地產開發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0多萬,案發后,公安機關所查獲他的資產價值不足非法集資總額的10%。錢財到底哪去了?原來,那開發商與妻子事先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給了其妻一筆巨款;還將自己價值80多萬元的高檔小車半價過戶給一位遠房親戚,并將自己價值40多萬元的住房轉讓給曾借款16萬元的連襟。上述都辦有合法手續,但明顯都不合理,令辦案人員感到棘手。
三是部門不協調。有的部門在辦理非法集資案時,各唱各的調,各行各的權,缺乏協同配合。某縣級市在查辦一個房地產開發商非法集資案的過程中就碰到這樣的事情,正當公安機關查實那老板門下擁有的一家賓館產權欲查封扣押時,當地法院卻已將賓館判決給某個起訴的債僅人,國土部門在未辦任何正規手續的情況下曾預收了那老板繳納的600萬辦證費,現盡管該項目已流產,但礙于部門利益不得退款。
四、法律不健全。當前,辦理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兩高”的若干規定或司法解釋,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集資詐騙案,而我國對非法集資案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刑法中也沒有“非法集資罪”,民間借貸、合法借貸和非法集資界限又比較模糊。如此一來,導致定性不統一,量刑也不一致,有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有的以集資詐騙罪立案,有的只輕判幾年,有的則重判無期。
為此,建議:
一、要及時打擊非法集資案。對非法集資案要“特事特辦”,做到立案從速、查處從嚴、打擊從重,確保人民群眾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要建立聯合辦案的工作機制。組建打擊非法集資的專門機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每個案件都成立專案組,從公安、法院、國土、房產、銀監、審計等部門抽調精兵強將,協同作戰,限期偵破。
三、要盡快出臺有關法律。呼吁國家就非法集資問題進行立法, 明確其犯罪特征和量刑標準,有效遏制或減少非法集資案的發生。(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冷水江市布溪街道辦事處
作者:陳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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