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宋凱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省人大內司委作了審議意見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禁毒工作,推動禁毒工作法制化,有效預防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制定我省實施禁毒法辦法十分必要,并就進一步完善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2014年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就修改后的辦法草案組織召開了立法聽證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勇出席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根據聽證會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工委又進行了修改,并攜修改稿赴益陽進行了調研。3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后的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根據統一審議的意見,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3月20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于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的禁毒職責
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提出,上位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責任主體,但實際上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在工作機構、經費、人員等方面,并沒有依法落實到位,建議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參考兄弟省市的做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禁毒工作機構和人員,保證基層禁毒工作職能落到實處。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村(居)民委員會的禁毒責任。
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禁毒工作實際情況,二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依法做好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禁毒宣傳教育、鏟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做好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確定禁毒聯絡員。”并在第二十五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二、關于禁毒宣傳教育
1、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禁毒委員會、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家庭的禁毒宣傳職責。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調研的意見,二次審議稿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禁毒宣傳職責,并增加了禁毒委員會、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家庭的禁毒宣傳職責。二次審議稿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將禁毒宣傳與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職業教育和預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結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衛生等部門,制定禁毒宣傳和教育培訓計劃,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第十條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會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家庭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2、關于教育部門和學校的禁毒宣傳職責。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問題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學校應當進一步強化禁毒宣傳教育,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并落到實處,在立法聽證會上,也有聽證陳述人提出了相同意見;有的則認為規定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不少于二小時的禁毒教育,不太科學,可由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安排課時,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禁毒教育工作,同時注意保障學校的教學自主權,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編發禁毒知識宣傳手冊,并加強對相關師資力量的培訓。”“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禁毒教育活動。”
三、關于職業防護和職業保障制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事禁毒工作的職業風險性很大,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者的職業保護,建議對辦法草案中的職業防護和職業保障制度作出具體化規定。在立法聽證會上,也有聽證陳述人提出了相同意見和建議。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工作技術裝備和設施建設,為禁毒工作者提供相適應的防護和醫療保障。”“因執行公務而致病、致殘、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治救助和補助、撫恤。”
四、關于郵政、快遞和物流企業的禁毒要求
辦法草案規定郵政、快遞和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和實名登記制度。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關于這兩個制度的認識不盡一致。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規定郵政、快遞、物流企業如實、完整、準確登記個人信息非常必要;有的則認為,這個規定過于具體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根據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禁毒工作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郵政、快遞企業和物流企業在管理方面各自的特點,二次審議稿在第十七條第一、二款對郵政、快遞企業和物流企業的禁毒要求分別作了規定。
五、關于特殊人群涉毒人員收治管理
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提出,對艾滋病、惡性腫瘤等特殊人群涉毒人員的收治、管理及其判后投勞是禁毒工作的一大難題,為加強對特殊人群涉毒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規定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監獄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收治場所很有必要。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司法行政、衛生等部門,根據禁毒工作需要,研究確定在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看守所、監獄等設立依法收治涉毒違法犯罪的艾滋病、惡性腫瘤、尿毒癥等特殊人群的專門場所。”
六、其他
1、關于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對象。根據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對象主要是懷孕、哺乳期婦女和未成年人等三類人,辦法草案第二十七條擴大了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主體的范圍,弱化了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因此,二次審議稿對此進行了刪除。
2、關于強制隔離戒毒的診斷評估。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提出,建議參照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3年10月5日出臺的《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對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有關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的內容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鑒于《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已經非常具體,操作性很強,我省沒必要再作規定,二次審議稿對此進行了刪除。
3、關于對已戒除毒癮的人員的動態管控解除。根據聽證會的意見,為保障戒除毒癮人員回歸社會以后不受歧視及其就業、就醫等權利,體現對戒除毒癮人員的人文關懷,二次審議稿在第三十條中增加了“被解除動態管控的人員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相應證明”的規定。
4、關于法律責任。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關于法律責任的認識不盡一致。有的認為應當進一步細化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有的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有的則認為部分法律責任屬于新設處罰種類,建議修改或者刪除。
在遵循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郵政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二次審議稿對辦法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有關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進行了修改,并對辦法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處罰規定進行了整合。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作了刪除、合并,并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修改。
以上報告和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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