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張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省人大內司委作了審議意見的報告。大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很有必要,并就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8月上旬,法工委攜修改稿赴岳陽市及云溪區等地進行了調研。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根據統一審議的意見,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9月15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的匯報,決定將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體例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前后重復的內容較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人力資源服務分開各自成章,條理不順,建議對體例結構作適當調整。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章與第五章合并為一章,作為二次審議稿的第四章“人力資源服務”。同時,結合政府在人力資源市場中的職責定位和作用,將條例草案第二章名稱“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修改為“促進與扶持”。
二、關于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明確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職責和服務范圍,并規定其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考慮到就業促進法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已經作了較詳細規定,照抄照搬沒有必要,且當前國家和我省的機構改革正在進行,立法應當為改革預留空間。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三、關于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放寬市場準入。考慮到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有法律依據,且尚未取消;同時,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二次審議稿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由條例草案規定的機構設立許可改為業務許可,規定僅從事職業介紹、人力資源培訓和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需要許可,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均不需要許可;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將行政許可下放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簡化了行政許可的條件。
四、關于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中法律責任的表述兩種寫法交叉,不規范,不清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處罰幅度過大,自由裁量權過大,建議作調整修改。據此,按照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將條例草案中關于違反本條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的條款整合為一款,即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并對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條款,按照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作了細化規定。
五、其他
(一)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在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在人力資源市場工作中的職責。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人力資源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二)關于人力資源服務協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行業協會的職責不宜在立法中規定,合同文本不宜由行業協會擬制。據此,刪去條例草案中所有關于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帶有行政色彩的規定,二次審議稿僅在總則第六條保留關于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規定。
(三)關于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人力資源管理不屬于地方性事務,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查封或者扣押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證據材料”的規定不妥。鑒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措施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規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據此,按照行政強制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二次審議稿刪去了有關“查封、扣押”的規定。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作了刪除、合并,并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修改。
以上匯報和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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